1、門式起重機起吊重物時(或負荷到達大分量時),應在吊離地麵高度0.5米後,應把重物落到地麵檢查製動器後再次提起。
2、在門式起重機操作時,操作員應按要求的以下操作響起警鍾。起吊放下重物;大車小車移動故障時;門式起重機在視線模糊的時間內行駛時,需要依次發出警報;當門式起重機在跨距中間接近另一台門式起重機時。在人員附近舉起重物時。
3、根據統一的命令信號進行操作。
4、如果在操作過程中突然斷電,則應將門式起重機控製器的手柄置於“零”位置,並應在重新操作前檢查門式起重機的操作。
5、大小車正常運行時,嚴禁打開倒車檔並停車。在改變大小汽車的行駛方向時,應將手柄置於“零”位置,以在啟動倒檔之前完全停止機械裝置。
6、對於雙鉤門式起重機,更換主鉤和輔助鉤時,當主鉤和輔助鉤的高度接近時,必須分別操作主鉤和輔助鉤以防止碰撞。
7、雙鉤門式起重機禁止同時舉起兩個物體,並且應在不操作的情況下調整舉升機構製動器。
8、禁止帶方位角限製器停放,禁止帶負載調節提升製動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