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稱,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企(qi)業(ye)轉(zhuan)讓(rang)上(shang)述(shu)限(xian)售(shou)股(gu)取(qu)得(de)的(de)收(shou)入(ru),應(ying)作(zuo)為(wei)企(qi)業(ye)應(ying)稅(shui)收(shou)入(ru)計(ji)算(suan)納(na)稅(shui)。上(shang)述(shu)限(xian)售(shou)股(gu)轉(zhuan)讓(rang)收(shou)入(ru)扣(kou)除(chu)限(xian)售(shou)股(gu)原(yuan)值(zhi)和(he)合(he)理(li)稅(shui)費(fei)後(hou)的(de)餘(yu)額(e)為(wei)該(gai)限(xian)售(shou)股(gu)轉(zhuan)讓(rang)所(suo)得。企業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將其代持的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
公告還稱,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受讓方),其企業所得稅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納稅後,其餘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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