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大氣汙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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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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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資環〔202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生態環境局:
為加強大氣汙染防治資金使用管理,我們製定了《大氣汙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大氣汙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21年6月9日
附件
大氣汙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大氣汙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麵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氣汙染防治資金(以下簡稱防治資金),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門用於支持大氣汙染防治和協同應對氣候變化方麵的資金。
第三條防治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
(三)按照中期財政規劃的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六)jianchijieguodaoxiang,fangzhizijinanpaishitongchoukaolvxiangguandiquzhongdianlingyuzhongdianrenwuwanchengqingkuangjidaqihuanjingzhilianggaishanqingkuang,tuchuduizijinshiyongjixiaojiaohaohedaqihuanjingzhilianggaishanjiaohaodiqudejiangli。
第四條防治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大氣汙染防治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形勢的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五條防治資金重點支持範圍包括:
(一)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
(二)大氣環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設(用於此項的經費不得超過資金總規模的5%);
(三)細顆粒物(PM2.5)與臭氧(O3)汙染協同控製;
(四)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六條防治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負責管理。
財政部負責審核防治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製防治資金預算草案並下達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防治資金預算管理等工作。
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部bu負fu責ze指zhi導dao地di方fang開kai展zhan大da氣qi汙wu染ran防fang治zhi和he協xie同tong應ying對dui氣qi候hou變bian化hua工gong作zuo,研yan究jiu提ti出chu工gong作zuo任ren務wu和he重zhong點dian及ji資zi金jin分fen配pei建jian議yi方fang案an,開kai展zhan日ri常chang監jian管guan和he評ping估gu,推tui動dong開kai展zhan防fang治zhi資zi金jin全quan過guo程cheng預yu算suan績ji效xiao管guan理li。
第七條防治資金采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方法分配。
第八條采取項目法分配的防治資金包括:
(一)支持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項目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公開擇優確定。
(二)對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生態環境領域真抓實幹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予以定額獎勵。
(三)對大氣環境質量優良且保持較好,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較大,體製機製改革創新突出,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成效顯著的地區,予以定額獎勵。
第九條其他防治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一)大氣環境治理、細顆粒物(PM2.5)與臭氧(O3)汙染協同控製和大氣環境管理能力建設以“地區PM2.5濃度改善情況”、“優良天數目標實現情況”、“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氮氧化物(NOx)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四項指標為分配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30%、30%、20%、20%。
(二)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可根據資金使用績效、生態環境改善成效、預算執行率等情況對資金分配結果進行調整,體現結果導向。
(三)因素和權重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序報批後實施。
第十條生態環境部根據大氣汙染防治和協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需要以及相關因素、權重以及上一年度績效情況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財政部報送年度防治資金安排建議,對安排建議中提供的有關數據和信息進行核實,確保相關數據和信息真實、準確。
財政部根據生態環境部提出的建議,審核確定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含兵團,以下統稱省)的防治資金安排數額,並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後90日內下達當年資金預算,同時抄送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一條各省應當按照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有關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儲備要求,積極做好項目儲備庫建設,紮實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提升儲備項目質量。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項目申報和執行管理,加快形成實物工作量,提高資金執行進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二條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項(xiang)目(mu)庫(ku)建(jian)設(she)。中(zhong)央(yang)財(cai)政(zheng)通(tong)過(guo)競(jing)爭(zheng)性(xing)評(ping)審(shen)安(an)排(pai)的(de)項(xiang)目(mu)資(zi)金(jin),待(dai)競(jing)爭(zheng)性(xing)評(ping)審(shen)程(cheng)序(xu)完(wan)成(cheng)後(hou)入(ru)庫(ku)。其(qi)他(ta)項(xiang)目(mu)資(zi)金(jin)應(ying)按(an)照(zhao)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部(bu)、財政部製定的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等辦理要求,及時入庫。
第十三條省級財政部門接到防治資金預算後,應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在30日內分解下達,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四條財政部、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部bu負fu責ze組zu織zhi實shi施shi和he推tui動dong開kai展zhan防fang治zhi資zi金jin全quan過guo程cheng預yu算suan績ji效xiao管guan理li,做zuo好hao績ji效xiao目mu標biao審shen核he,督du促cu和he指zhi導dao地di方fang開kai展zhan績ji效xiao運yun行xing監jian控kong和he績ji效xiao自zi評ping,同tong時shi做zuo好hao重zhong點dian績ji效xiao評ping價jia,並bing加jia強qiang績ji效xiao評ping價jia結jie果guo應ying用yong,作zuo為wei完wan善shan政zheng策ce、gaijinguanlijiyihounianduyusuananpaidezhongyaoyiju。keyianzhaoxiangguanguidingyinrudisanfangjigoucanyujixiaopingjiagongzuo。zhongyangcaizhengxiadafangzhizijinshi,jiangshenhequedinghoudefenquyujixiaomubiaotongbuxiada,bingchaosongcaizhengbugedijianguanju。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財政、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資zi金jin分fen配pei項xiang目mu申shen報bao及ji使shi用yong管guan理li。按an照zhao全quan麵mian實shi施shi預yu算suan績ji效xiao管guan理li的de要yao求qiu,強qiang化hua績ji效xiao目mu標biao管guan理li,做zuo好hao績ji效xiao運yun行xing監jian控kong與yu績ji效xiao評ping價jia,不bu斷duan加jia強qiang評ping價jia結jie果guo應ying用yong。不bu符fu合he法fa律lv、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事項,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中央防治資金支持。
第(di)十(shi)六(liu)條(tiao)防(fang)治(zhi)資(zi)金(jin)的(de)支(zhi)付(fu)執(zhi)行(xing)國(guo)庫(ku)集(ji)中(zhong)支(zhi)付(fu)製(zhi)度(du)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屬(shu)於(yu)政(zheng)府(fu)采(cai)購(gou)管(guan)理(li)範(fan)圍(wei)的(d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政(zheng)府(fu)采(cai)購(gou)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防(fang)治(zhi)資(zi)金(jin)的(de)結(jie)轉(zhuan)結(jie)餘(yu),按(an)照(zhao)財(cai)政(zheng)部(bu)關(guan)於(yu)結(jie)轉(zhuan)結(jie)餘(yu)資(zi)金(jin)管(guan)理(li)的(de)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處(chu)理(li)。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以及防治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對上報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切實加強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強化預算執行,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等部門。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防治資金。對於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製止和糾正,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的要求,開展防治資金申報、使用相關監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省級財政和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建〔2018〕578號)同時廢止。
標簽:
大氣汙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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