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案,主動駕駛船隻是指在船員或長途控製者等徹底沒有介入或最低極限介入的狀況下,能夠主動行駛的船隻,主動駕駛體係是指無需船員操作,能夠自行認知並判別周邊狀況的外部傳感器信息、海上交通信息以及船隻內部機器狀態等的主動化配備和軟件等。在少數船員和長途控製者操作下運轉的船隻稱為“部分主動駕駛船隻”、在沒有船員登船的狀況下,僅由長途控製者操作運轉的船隻稱為“長途操縱主動駕駛船隻”,在船員或長途控製者等徹底沒有介入的狀況下,可主動運轉的船隻稱為“徹底主動駕駛船隻”。主動駕駛船隻促進法比船隻安全法、船隻職員法等相關法規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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