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管理,減少與防止起重傷害事故,原勞動人事部於1985年6月組織製定了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這個規程對起重機械的設計、製造、檢驗、報廢和安全使用與管理等方麵的安全要求,做了最基本的規定。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規定,起重機械應配備相應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超載限製器、力矩限製器、上升極限位置限製器、下降極限位置限製、運行極限位置限製器、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幅度指示器、聯鎖保護裝置、水平儀、防止臂後傾裝置、極限力矩限製裝置、緩衝器、夾軌鉗或錨定裝置、風速風級報警器、支腿回縮定位裝置、回轉定位裝置、登機信號按鈕、防傾翻安全鉤、檢修用吊籠、掃軌板和支承架、軌道端部止擋、導電滑線防護板、倒退報警裝置、暴露的活動零部件防護罩、電氣設備防雨罩等25種。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要求起重機械上的電氣設備,必須保證傳動性和控製性能準確可靠,在緊急情況下切斷電源安全停車;電氣設備上應設置主隔離開關、緊急斷電開關、短路保護、失壓保護、零位保護、失磁保護、過電流保護、超速保護和接地保護等9種保護裝置。
起重機械的管理,主要指製造和使用兩個方麵。起重機製造廠有一定的技術能力,保證產品技不低於行業通用的技術條件水平;自(zi)製(zhi)和(he)改(gai)造(zao)起(qi)重(zhong)機(ji),或(huo)非(fei)定(ding)點(dian)生(sheng)產(chan)廠(chang)生(sheng)產(chan)起(qi)重(zhong)機(ji),必(bi)須(xu)具(ju)有(you)相(xiang)當(dang)於(yu)起(qi)重(zhong)機(ji)定(ding)點(dian)生(sheng)產(chan)廠(chang)的(de)技(ji)術(shu)水(shui)平(ping),而(er)且(qie)要(yao)有(you)設(she)計(ji)文(wen)件(jian)或(huo)改(gai)造(zao)方(fang)案(an),經(jing)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批(pi)準(zhun)後(hou)方(fang)可(ke)生(sheng)產(chan)。對(dui)產(chan)品(pin)質(zhi)量(liang)不(bu)穩(wen)定(ding)、出廠的產品經常造成事故的製造廠,有關部門應要求整頓,問題嚴重的應責令停產。
在用起重機械的管理,應由企業總工程師或廠礦長(經理)組織製定使用管理製度,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在用起重機械應由勞動行政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配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使用的標準,主要有《起重機設計規範》(GB3811—83)、《通用橋式起重機技術條件》(JB1036-82)、《汽車起重機與輪胎起重機試驗規範》(GB6068-85)、《建築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85)、《建築塔式起重機性能試驗及驗收規範》( GB5031—85)和《電梯技術條件》(JB816-7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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