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械加工設備的一般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金屬切削機床、鍛壓設備、鑄造設備、焊接設備、起重設備。
2 引用標準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誌
GB 4053.3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杆
GB 4053.4 固定式工業鋼平台
GB 4064 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
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 6527.2 安全色使用導則
GB 8196 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
GB 8197 防護屏安全要求
GB 12265 機械防護安全距離
3 術語
3.1 加工區
被加工工件放置在機器上加工的區域。
3.2 安全防護裝置
配置在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裝置。
3.3 危險區
設備可能發生傷害事故的區域。
3.4 工作麵高度
操作人員所站立的平麵與操作人員在操作中手或前臂的平麵之間的距離。
3.5 緊急停車開關
發生危險時,能迅速終止設備或工作部件運行的控製開關。
4 主要結構的要求
4.1 一般要求
機械加工設備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和安全係數及壽命,以保證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4.2 材料
機械加工設備本身使用的材料應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不允許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材料和未經安全衛生檢驗的材料。
4.3 外形
機械加工設備的外形結構應盡量平整光滑,避免尖銳的角和棱。
4.4 加工區
4.4.1 凡加工區易發生傷害事故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4.2 防護措施應保證設備在工作狀態下防止操作人員的身體任一部分進入危險區,或進入危險區時保證設備不能運轉(行)或作緊急製動。
4.4.3 機械加工設備應單獨或同時采用下列防護措施:
a. 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閉罩;
b. 機械或電氣的屏障;
c. 機械或電氣的聯鎖裝置;
d. 自動或半自動給料出料裝置;
e. 手限製器、手脫開裝置;
f. 機械或電氣的雙手脫開裝置;
g. 自動或手動緊急停車裝置;
h. 限製導致危險行程、給料或進給的裝置;
i. 防止誤動作或誤操作裝置;
j. 警告或警報裝置;
k. 其他防護措施。
4.5 運動部件
4.5.1 凡易造成傷害事故的運動部件均應封閉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員接觸的防護措施。
4.5.2 以操作人員所站立平麵為基準,凡高度在2m以內的各種傳動裝置必須設置防護裝置,高度在2m以上物料傳輸裝置和帶傳動裝置應設置防護裝置。
4.5.3 為避免擠壓傷害,直線運動部件之間或直線運動部件與靜止部件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GB 12265的4.2條的規定。
4.5.4 機械加工設備根據需要應設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4.5.5 機械加工設備必須對可能因超負荷發生損壞的部件設置超負荷保險裝置。
4.5.6 高速旋轉的運動部件應進行必要的靜平衡或動平衡試驗。
4.5.7 有慣性衝撞的運動部件必須采取可靠的緩衝措施,防止因慣性而造成傷害事故。
4.6 工作位置
4.6.1 機械加工設備的工作位置應安全可靠,並應保證操作人員的頭、手、臂、腿、腳有合乎心理和生理要求的足夠的活動空間。
4.6.2 機械加工設備的工作麵高度應符合人機工程學的要求。
a. 坐姿工作麵高度應在700--850mm之間;
b. 立姿或立-坐姿的工作麵高度應在800--1000mm之間。
4.6.3 機械加工設備應優先采用便於調節的工作坐椅,見附錄A(參考件),以增加操作人員的舒適性並便於操作。
4.6.4 機械加工設備的工作位置應保證操作人員的安全,平台和通道必須防滑,必要時設置踏板和欄杆,平台和欄杆必須符合GB 4053.4、GB 4053.3的規定。
4.6.5 機械加工設備應設有安全電壓的局部照明裝置。
4.7 緊急停車裝置
4.7.1 機械加工設備如存在下列情況,必須配置緊急停車裝置。
a. 當發生危險時,不能迅速通過控製開關來停止設備運行終止危險的;
b. 不能通過一個總開關,迅速中斷若幹個能造成危險的運動單元;
c. 由於切斷某個單元可能出現其他危險;
d. 在控製台不能看到所控製的全部。
4.7.2 需要設置緊急停車裝置的機械加工設備應在每個操作位置和需要的地方都設置緊急停車裝置。
4.8 防有害物質
機械加工設備應有處理和防護塵、毒、煙霧、閃光、輻射等有害物質的裝置,在使用過程中不得超過標準。
4.9 噪聲
機械加工設備的噪聲指標應低於85dB(A)。
4.10 防火防爆
機械加工設備應按使用條件和環境的需要,采取防火防爆的技術措施。
4.11 電氣裝置
機械加工設備的電氣裝置按GB 4064執行。
5 控製機構的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機械加工設備應設有防止意外起動而造成危險的保護裝置。
5.1.2 控製線路應保證線路損壞後也不發生危險。
5.1.3 自動或半自動控製係統,必須在功能順序上保證排除意外造成危險的可能性,或設有可靠的保護裝置。
5.1.4 當設備的能源偶然切斷時,製動、夾緊動作不應中斷,能源又重新接通時,設備不得自動啟動。
5.1.5 對危險性較大的設備盡可能配置監控裝置。
5.2 顯示器
5.2.1 顯示器應準確、簡單、可靠。
5.2.2 顯示器的性能、形式、數量和大小及其度盤上的標尺應適合信息特征和人的感知特性。
5.2.3 顯示器的排列應考慮以下原則:
a. 最常用、最主要的視覺顯示器盡可能安排在操作人員最便於觀察的位置;
b. 顯示器應按功能分區排列,區與區之間應有明顯的區別;
c. 視覺顯示器應盡量靠近,以縮小視野範圍;
d. 視覺顯示器的排列應適合人的視覺習慣(即優先順序從左到右,從上到下)。
5.2.4 顯示器的顯示應與控製器的調整方向及運動部件方向相適應。
5.2.5 危險信號的顯示應在信號強度、形式、確切性、對比性等突出於其他信號,一般應優先采用視、聽雙重顯示器。
5.3 控製器
5.3.1 機械加工設備的控製器的排列應考慮以下原則:
a. 控製器應按操作使用頻率排列;
b. 控製器應按其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c. 控製器應按其功能分區排列;
d. 控製器應按其操作順序和邏輯關係排列;
e. 控製器的排列應適合人的使用習慣。
5.3.2 控製器應以間隔、形狀、顏色或觸感、形象符號等方式使操作人員易於識別其用途。
5.3.3 控製器應與安全防護裝置聯鎖,使設備運轉與安全防護裝置同時起作用。
5.3.4 控製器的布置應適合人體生理特征。
5.3.5 控製器的操縱力大小應適合人體生物力學要求。
5.3.6 對兩人或多人操作的機械加工設備,其控製器應有互鎖裝置,避免因多人操作不協調而造成危險。
5.3.7 控製開關的位置一般不應設在誤動作的位置。
6 防護裝置的要求
6.1 安全防護裝置
6.1.1 安全防護裝置應結構簡單、布局合理,不得有銳利的邊緣和突緣。
6.1.2 安全防護裝置應具有足夠的可靠性,在規定的壽命期限內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耐腐蝕性、抗疲勞性,以確保安全。
6.1.3 安全防護裝置應與設備運轉聯鎖,保證安全防護裝置未起作用之前,設備不能運轉。
6.1.4 安全防護罩、屏、欄的材料,及至運轉部件的距離,按GB 8196、GB 8197執行。
6.1.5 光電式、感應式等安全防護裝置應設置自身出現故障的報警裝置。
6.2 緊急停車開關
6.2.1 jinjitingchekaiguanyingbaozhengshunshidongzuoshi,nengzhongzhishebeideyiqieyundong,duiyouguanxingyundongdeshebei,jinjitingchekaiguanyingyuzhidongqihuoliheqiliansuo,xunsuzhongzhiyunxing。
6.2.2 緊急停車開關的形狀應區別於一般控製開關、顏色為紅色。
6.2.3 緊急停車開關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員易於觸及,不發生危險。
6.2.4 設備由緊急停車開關停止運行後,必須按啟動順序重新啟動才能重新運轉。
7 檢驗與維修的要求
7.1 一般要求
機械加工設備必須保證按規定運輸、搬運、安裝、使用、拆卸、檢修時,不發生危險和危害。
7.2 重心
對於重心偏移的設備和大型部件應標誌重心位置或吊裝位置,保證設備安裝的安全。
7.3 日常檢修
機械加工設備的加油和日常檢查一般不得進入危險區內。
7.4 危險區內的檢修
機械加工設備的檢驗與維修,若需要在危險區內進行的,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防止發生危險。
7.5 檢修部件開口
機械加工設備需要進入檢修的部位應有適合人體測量尺寸要求的開口。
8 其他
8.1 安全標誌和安全色
機械加工設備易發生危險的部位應設有安全標誌或塗有安全色,提示操作人員注意。
安全標誌和安全色按GB 2894、GB 2893和GB 6527.2執行。
8.2 標牌
機械加工設備的標牌,應注明安全使用的主要參數。
8.3 技術文件
機械加工設備的技術文件中應有設備的安全性能、安全注意事項以及檢修的安全要求等方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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