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在用起重機保養定期檢驗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規定的起重機械定期檢驗,是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保)和自行檢查的基礎上,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依據本規則對納入使用登記的在用起重機械進行的檢驗。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範圍內的起重機械。納入《特種設備目錄》的起重機械,全部實施定期檢驗。
納入《特種設備目錄》meiyoushishianzhuangjiandujianyanyijizhengjixingshichuchang,zhijiejiaofushiyongdanweideqizhongjixie,zaibanlishiyongdengjiqianyousuozaidijianyanjiancejigouyijubenguizeguidingdejianyanxiangmujiqineirong、要求和方法進行檢驗(即設備投入使用前檢驗,簡稱首檢),合格後方可辦理使用登記。
第四條 本規則的主要技術要求的依據是相關的特種耐火電纜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及其相應標準。
第五條 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一) 塔式起重機、升降機、套鏈、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
(二) 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杆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項目,首檢和首次定期檢驗時必須進行,額定載荷試驗項目,以後每間隔1個檢驗周期進行1次。
檢驗過程中,對確實存在重大隱患的起重機械(如作業環境特殊、事故頻發等),檢驗機構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於6個月。
第六條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首檢的項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項目及其內容、要求和方法》、《叉車定期檢驗項目及其內容、要求和方法》進行。
第七條 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應當執行本規則。使用單位對維保和自檢的工作質量負責,檢驗機構對所承擔的檢驗工作質量和檢驗結論的正確性、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檢驗阻燃電纜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則,製訂包括檢驗程序、檢驗項目(含內容,下同)、檢驗方法和要求、檢驗記錄等在內的檢驗方案(檢驗作業指導書),用於指導具體的檢驗工作。檢驗方案由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批準。
檢驗程序至少包括檢驗前準備、零部件檢驗、整機試驗、缺陷及其處理、檢驗結果彙總、結論判定和出具檢驗報告等。
本(ben)規(gui)則(ze)設(she)定(ding)的(de)檢(jian)驗(yan)項(xiang)目(mu)如(ru)果(guo)不(bu)能(neng)滿(man)足(zu)起(qi)重(zhong)機(ji)械(xie)安(an)全(quan)性(xing)能(neng)要(yao)求(qiu),或(huo)者(zhe)其(qi)他(ta)特(te)殊(shu)情(qing)況(kuang),檢(jian)驗(yan)機(ji)構(gou)可(ke)以(yi)根(gen)據(ju)具(ju)體(ti)情(qing)況(kuang),增(zeng)加(jia)檢(jian)驗(yan)項(xiang)目(mu)。對(dui)於(yu)有(you)特(te)殊(shu)要(yao)求(qiu)的(de)起(qi)重(zhong)機(ji)械(xie)定(ding)期(qi)檢(jian)驗(yan)方(fang)案(an),檢(jian)驗(y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征(zheng)求(qiu)使(shi)用(yong)單(dan)位(wei)以(yi)及(ji)原(yuan)設(she)計(ji)單(dan)位(wei)的(de)意(yi)見(jian),當(dang)意(yi)見(jian)不(bu)一(yi)致(zhi)時(shi),以(yi)檢(jian)驗(yan)機(ji)構(gou)的(de)意(yi)見(jian)為(wei)準(zhun)。
增加的檢驗項目應當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後執行。
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第十條 檢驗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使用維護保養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自檢。對自檢不合格的項目安排維保、修理。自檢、維保、修理應當作出記錄或者取得專業維保、修理單位的證明。自檢記錄和維保、修理證明應當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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