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施工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的設計、製造與安裝的安全規則。
本標準適用於GB/T 10052所包括的各種型式和規格的升降機。
2 引用標準
GB 1102 圓股鋼絲繩
GB 3811 起重機設計規範
GB 8918 優質鋼絲繩
GB/T 10052 施工升降機分類
GB 10053 施工升降機檢驗規則
GB/T 10054 施工升降機技術條件
3 金屬結構的設計安全要求
3.1 金屬結構的設計計算應符合GB 3811中對強度、剛度和穩定性的規定。
3.2 整機穩定性
對於無固定基礎的升降機,在無附著、最大獨立高度時的穩定力矩不應小於最大傾覆力矩的1.5倍。
4 基礎
4.1 基礎的處理
4.1.1 升降機基礎應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條件下的全部載荷。
4.1.2 基礎周圍應有排水設施。
4.2 防護圍欄
4.2.1 在基礎上吊籠和對重升降通道周圍應設置防護圍欄。輕便型可移式升降機可采用其他措施進行圍護。
4.2.2 防護圍欄可采用實體鋼板、衝孔鋼板、焊接或編織網等製作。
4.2.3 防護圍欄應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圍欄施加的350N作用力而不產生永久變形,該物體為扁平等邊正方體,邊長50mm,邊緣倒圓半徑為3mm。
4.2.4 地麵防護圍欄的高度不應低於1.5m。
4.2.5 圍欄門應裝有機電聯鎖裝置,使吊籠隻有位於底部規定位置時圍欄門才能開啟,且在門開啟後吊籠不能啟動。
4.2.6 當附件或操作箱位於升降機防護圍欄內部時,應另設置專用區域與其隔離,並安裝鎖緊門。
5 停層
各停層應設置層門或停層欄杆。
層門或停層欄杆不應突出到吊籠的升降通道上。
5.1 層門
5.1.1 層門應保證在關閉時人員不能進出。
5.1.2 層門應符合4.2.2和4.2.3條的規定。封閉層門上應在視線位置設一觀察窗,窗的麵積不應小於250cm2,且不裝玻璃。
5.1.3 層門淨高度不應低於1.80m,層門的淨寬度與吊籠進出口寬度之差不得大於120mm。
5.1.4 水平滑動層門和垂直滑動層門應在相應的上下邊或兩側設置導向裝置。
5.1.5 垂直滑動層門至少應有兩套獨立的懸掛支承係統。
5.1.6 機械傳動層門的開、關過程應由司機操作,不得受吊籠運動的直接控製。
5.1.7 層門應與吊籠電氣或機械聯鎖。
5.1.8 對於機械傳動的垂直滑動層門,采用手動開門,其所需力大於500N時,可不加機械鎖緊裝置。
5.1.9 層門鎖緊裝置及其附件的安裝位置應設在人員不易碰觸之處。
5.1.10 層門鎖緊裝置應牢固可靠。
5.1.11 層門鎖緊裝置應加防護罩,且維修方便。
5.2 停層欄杆
5.2.1 不設通道層門處應設停層欄杆,並應符合4.2.2和4.2.3的規定。
5.2.2 停層欄杆的開、關可采用手動,但不能受吊籠運動的直接控製。
5.2.3 停層欄杆應與吊籠電氣或機械聯鎖。
6 吊籠
6.1 吊籠內空淨高度不得小於2m;人貨兩用升降機的吊籠頂部及除門之外的側麵應有圍護。
6.2 需在吊籠頂上進行安裝與維修作業的,吊籠頂部的周圍必須設置高度不低於1.05m的護身欄杆。
6.3 封閉式吊籠頂部應有緊急出口,並配有專用扶梯。出口麵積不應小於0.4m×0.6m,口上應裝有向外開啟的活板門,門上應設有安全開關,當門打開時,吊籠不能啟動。
6.4 貨用升降機的吊籠可不設置頂棚,但側麵圍護高度不得小於1.1m。
6.5 吊籠不允許當作對重使用。
6.6 封閉式吊籠內應有足夠的照明,門上應設供采光和觀察用的窗口,窗口麵積不應小於250cm2且不安裝玻璃。
6.7 吊籠內乘員體重應按80kg/人計,占據底麵積不小於0.2m2;吊籠底平麵承載能力不應低於2.5kN/m2。
6.8 人貨兩用升降機吊籠的頂麵,應能承受0.5kN的點載荷及任一0.4m2麵積上1.5kN的均布載荷。
6.9 吊籠結構應能承受GB/T 10056中規定的全部載荷試驗。
6.10 吊籠門的開啟高度不得小於1.8m。
6.11 當吊籠翻板門兼作跳板用時,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6.12 吊籠門需設置聯鎖裝置,隻有當門完全關閉後,吊籠才能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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