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對重
7.1 當升降機基礎下有一施工空間或通道時,則該機應設有防對重墜落傷人的安全防護區域。
7.2 當對重使用金屬填充物,應采取措施防止其移動。
8 鋼絲繩、滑輪
8.1 鋼絲繩
8.1.1 鋼絲繩的選用應符合GB 1102和GB 8918的規定。
8.1.2 SS型人貨兩用升降機,提升吊籠的鋼絲繩不得少於兩根,且應是彼此獨立的。鋼絲繩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12,直徑不得小於9mm。
8.1.3 SS型貨用升降機,提升吊籠的鋼絲繩允許用一根,其安全係數不得小於8。額定載重量不大於320kg的升降機,鋼絲繩直徑不得小於6mm;額定載重量大於320kg的升降機鋼絲繩直徑不得小於8mm。
8.1.4 懸掛對重用的鋼絲繩安全係數不得小於8,直徑不得小於9mm。
8.1.5 安全器上用鋼絲繩安全係數不得小於5,直徑不得小於8mm。
8.1.6 層門和安裝吊杆的提升鋼絲繩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8,直徑不得小於5mm。
8.1.7 鋼絲繩接頭應采用可靠的聯接方式,其聯接強度不應低於鋼絲繩強度的80%。
8.2 滑輪
8.2.1 SS型人貨兩用升降機提升用滑輪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於40。
8.2.2 SS型貨用升降機提升用滑輪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於30。
8.2.3 對重用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於30。
8.2.4 平衡滑輪的名義直徑不得小於0.6倍的提升滑輪名義直徑。
8.2.5 安全器專用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於15。
8.2.6 層門專用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於15。
8.2.7 所有滑輪、滑輪組均應有防繩脫槽措施。
8.2.8 滑輪繩槽為圓弧形,其圓弧半徑應比鋼絲繩半徑大5%~7%,槽深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5倍。
8.2.9 鋼絲繩進出滑輪的允許偏角不得大於4°。
9 傳動係統
9.1 傳動係統及其附屬設備的安全防護
9.1.1 傳動係統的安裝位置及安全防護均應考慮到人身安全,其零部件應有安全防護設施。
9.1.2 傳動係統及其防護設施應便於維修檢查,有關零部件應防止雨雪、砂漿、混凝土、灰塵等有害物質侵入.
9.2 卷揚機傳動
9.2.1 卷揚機傳動僅用於無對重升降機。
9.2.2 對采用多層纏繞,應有排繩措施。
9.2.3 當吊籠停止在完全壓縮的緩衝器上時,卷筒上應至少留有3圈鋼絲繩。
9.2.4 卷筒兩側邊,超出最外層鋼絲繩的高度應大於2倍的鋼絲繩直徑。
9.2.5 SS型人貨兩用升降機驅動卷筒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於40。
9.2.6 SS型貨用升降機驅動卷筒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於30。
9.2.7 SS型人貨兩用升降機鋼絲繩在驅動卷筒上的繩端應采用楔形裝置固定;SS型貨用升降機鋼絲繩在驅動卷筒上的繩端可采用壓板固定。
9.3 齒輪齒條傳動
9.3.1 齒輪和齒條應用優質鋼材製造,齒形由機械加工形成。
9.3.2 設計計算時應假設每個驅動齒輪隻有一個齒參與齧合,安全係數 不得小於5,該安全係數是指齒條材料的抗拉強度極限與承受的靜載荷在齒條上產生的實際應力之比。靜載荷為吊籠自重與額定載荷之和。
9.3.3 齒輪和齒條的模數不得小於7。
9.3.4 齒條應牢固地安裝在導軌架上,相鄰齒條的接合處應符合GB/T 10054中4.2.2.3條的規定。
9.3.5 SC型升降機傳動係統和安全器的輸出端齒輪與齒條齧合時的接觸長度沿齒高度不得小於40%,沿齒長不得小於50%,齒麵側隙應為0.2~0.5mm。
9.4 製動器
9.4.1 傳動係統應設有常閉式製動器。其額定製動力矩對人貨兩用的升降機應不低於作業時額定力矩的1.75倍;對於貨用型的升降機應不低於作業時額定力矩的1.5倍。當升降機在動態超載25%試驗時,應能可靠製動。
9.4.2 當製動器裝有手動緊急操作機構時,製動器應能手動鬆閘。
9.4.3 不允許采用帶式製動器。
9.4.4 當采用兩套獨立的傳動係統時,每套傳動係統均應具備各自獨立的製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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