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安全裝置
6.1起重量限製器
起重機應安裝起重量限製器,對最大起重量大於6t的起重機如設有起重量顯示裝置,則其數值誤差不得大於指示值的5%。
當起重量大於相應工況下額定值並小於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做下降方向運動。
6.2起重力矩限製器
起重機必須安裝起重力矩限製器。 四川起重機-成都泰力生產橋式起重機及門式起重機.
當起重力矩大於相應工況下額定值並小於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做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
6.3行程限位
6.3.1行走限位
軌(gui)道(dao)式(shi)起(qi)重(zhong)機(ji)運(yun)行(xing)機(ji)構(gou),應(ying)在(zai)每(mei)個(ge)運(yun)行(xing)方(fang)向(xiang)裝(zhuang)設(she)行(xing)程(cheng)限(xian)位(wei)開(kai)關(guan)。在(zai)行(xing)程(cheng)端(duan)部(bu)應(ying)安(an)裝(zhuang)限(xian)位(wei)開(kai)關(guan)擋(dang)鐵(tie),擋(dang)鐵(tie)的(de)安(an)裝(zhuang)位(wei)置(zhi)應(ying)充(chong)分(fen)考(kao)慮(lv)起(qi)重(zhong)機(ji)的(de)製(zhi)動(dong)行(xing)程(cheng),保(bao)證(zheng)起(qi)重(zhong)機(ji)在(zai)駛(shi)入(ru)軌(gui)道(dao)末(mo)端(duan)時(shi)或(huo)與(yu)同(tong)‘軌道上其它起重機相距在不小於0.5m範圍內時能自動停車,擋鐵的安裝距離應小於電纜長度。
6.3.2幅度限位
6.3.2.1小車變幅的起重機應安裝幅度限位裝置。
對最大變幅速度超過40m/min的起重機,在小車向外運行時,當起重力矩達到額定值的80%時,應自動轉換為低速運行。
6.3.2.2動臂式起重機應設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開關,以及防止臂架反彈後翻的裝置。
6.3.3起升高度限位
起重機應安裝吊鉤上極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小車變幅的起重機,起升高度限位器應能保證在吊鉤架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滿足GB9462中的規定距離時,立即切斷上升方向電源。
吊鉤下極限位置的限製器,可根據用戶要求設置。
6.3.4回轉限製
對回轉部分不設集電器的起重機,應安裝回轉限製器。起重機回轉部分在非工作狀態下必須保證可自由旋轉;對有自鎖作用的回轉機構,應安裝安全極限力矩聯軸器。
6.4小車斷繩保護裝置
對小車變幅的起重機,應設小車斷繩保護裝置。
6.5風速儀
臂架根部鉸點高度大於50m的起重機,應安裝風速儀。當風速大於工作極限風速時,應能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
風速儀應安裝在起重機頂部至吊具最高位置間的不擋風處。
6.6夾軌器
軌道式起重機必須安裝夾軌器,夾軌器應能保證在非工作狀態下起重機不能在軌道上移動。
6.7緩衝器
大車(小車)軌(gui)道(dao)末(mo)端(duan)需(xu)安(an)裝(zhuang)擋(dang)架(jia),緩(huan)衝(chong)器(qi)安(an)裝(zhuang)在(zai)擋(dang)架(jia)或(huo)起(qi)重(zhong)機(ji)上(shang),當(dang)起(qi)重(zhong)機(ji)與(yu)軌(gui)道(dao)末(mo)端(duan)擋(dang)架(jia)相(xiang)撞(zhuang)擊(ji)時(shi),緩(huan)衝(chong)器(qi)必(bi)須(xu)保(bao)證(zheng)起(qi)重(zhong)機(ji)能(neng)比(bi)較(jiao)平(ping)穩(wen)的(de)停(ting)車(che)而(er)不(bu)致(zhi)於(yu)產(chan)生(sheng)猛(meng)烈(lie)的(de)衝(chong)擊(ji)。
緩衝器的設計應符合GB/T13752中6.4.9條的規定。
6.8擋板
在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在台車架上需安裝排障擋板,擋板與軌道之間的間隙不得大於5mm。
6.9滑輪組
renshoukechujidehualunzu,yingshezhibaohuzhuangzhi,yifangzhishoujirugangsishenghehualunzhijian。duiyunengbianhuanbeilvdeqishenghualunzuyingpeizhiyigebuyongshoujiechugangsishengjiunengshibeilvbianhuandezhuangzhi。
七 操縱係統
7.1操縱係統的設計和布置應能避免發生誤操作的可能性,保證在正常使用中起重機能安全可靠地運行。
7.2應按人機工程學有關的功能要求設置所有控製手柄、手輪、按鈕和踏板,並保證有寬裕的操作空間。
7.3控製手柄或輪式控製器,一般選擇右手控製起升和行走機構,左手控製回轉和小車變幅或動臂變幅機構。
7.3.1采用手柄控製操作時,機構運動方向與表1規定的手柄方向一致。
7.4操作應輕便靈活,操作力及操作行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a.手操作力不大於100N,操作行程不大於400mm;
b.腳踏操作力不大於200N,腳踏行程不大於200mm。
7.5在所有的手柄、手輪、按鈕及踏板的附近處,應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醒目標誌。
7.6起重機性能標牌應安置在司機室內明顯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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