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各(ge)種(zhong)起(qi)重(zhong)機(ji)應(ying)裝(zhuang)設(she),標(biao)明(ming)機(ji)械(xie)性(xing)能(neng)的(de)指(zhi)示(shi)牌(pai),並(bing)根(gen)據(ju)需(xu)要(yao)安(an)設(she)卷(juan)揚(yang)限(xian)製(zhi)器(qi),載(zai)荷(he)控(kong)製(zhi)器(qi),聯(lian)鎖(suo)開(kai)關(guan)等(deng)裝(zhuang)置(zhi),軌(gui)道(dao)式(shi)起(qi)重(zhong)機(ji)應(ying)安(an)置(zhi)行(xing)走(zou)限(xian)位(wei)器(qi)及(ji)夾軌,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第二條: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三條:不得任意更改起重機的性能。
第四條: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第五條:起吊時,起重物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第六條: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平穩,禁止突然製動和變換方向,起吊物件,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第七條:物體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
第八條:建立建全起重機的維修保養,定期檢查,安全操作製度,並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行。
第九條:橋式起重機應設專職司機駕駛,有專人負責掛鉤和指揮(需有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及指揮。
第十條:起重機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暢通的吊運通道。禁止吊物從人頭上方越過。
第十一條:起重機的明顯部位標明最大起重量,禁止超負荷使用。
第十二條: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上下人員,不準從事檢修工作,禁止從一台起重機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機上去.除停車檢修外,禁止軌道上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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