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保持平坦堅實,並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2.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並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麵的傾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於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3.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並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後方可再行調整。
4.起(qi)重(zhong)臂(bi)伸(shen)縮(suo)時(shi),應(ying)按(an)規(gui)定(ding)程(cheng)序(xu)進(jin)行(xing),在(zai)伸(shen)臂(bi)的(de)同(tong)時(shi)應(ying)相(xiang)應(ying)下(xia)降(jiang)吊(diao)鉤(gou)。當(dang)限(xian)製(zhi)器(qi)發(fa)出(chu)警(jing)報(bao)時(shi),應(ying)立(li)即(ji)停(ting)止(zhi)伸(shen)臂(bi)。起(qi)重(zhong)臂(bi)縮(suo)回(hui)時(shi),仰(yang)角(jiao)不(bu)宜(yi)太(tai)小(xiao)。
5.起重臂伸出後,出現前節臂杆的長度大於後節伸出長度時,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後,方可作業。
6.起重臂伸出後,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後,變幅時不得小於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7.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8.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製動。
9.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製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10.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11.作業後,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杆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並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止機身旋轉的銷式製動器插入銷孔,並將取力器操縱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後應鎖住起重操縱室門。
12.行駛前,應檢查並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鬆動,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行駛時水溫應在80~90℃範圍內,水溫未達到80℃時,不得高速行駛。
13.行駛時應保持中速,不得緊急製動,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麵時應減速,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護。
14.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台上站立或蹲坐,並不得堆放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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