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式起重機尾部與周圍建築物及其他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操作距離不應小於0.6m。
2、兩台塔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於低位的塔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台塔機的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處於高位塔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臂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機中處於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2m。
3、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式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1、塔式起重機尾部與周圍建築物及其他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操作距離不應小於0.6m。
2、兩台塔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於低位的塔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台塔機的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處於高位塔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臂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機中處於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2m。
3、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式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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