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吊裝的“十不吊”規定
⑴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麵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
⑵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⑶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件必須捆綁牢靠,多點起吊。單頭“千斤”或捆紮不牢靠不準吊。
⑷多孔板、積灰鬥、手推翻鬥車不用四點吊或大模板外掛板不用卡環不準吊。預製鋼筋混凝土板不準雙拚吊。
⑸吊砌塊必須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須使用磚籠,並堆放整齊。預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妥,疊放不齊不準吊。
⑹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⑺埋入地麵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件不準吊。
⑻多機作業,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於3m,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無安全措施不準吊。
⑼六級以上強風區不準吊。
⑽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荷載不準吊。
2、常用起重吊裝機具設備的安全使用
此部分內容主要涉及相應常用機具設備的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在此不做為內容學習,但大家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必須按相應規程的規定指導和要求施工。具體內容可參見建設部2001年7月30日頒布的行業標準《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或J119——2001)及集團公司設運物【2002】207號文《關於印發﹤主要施工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通知》進行學習和指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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