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裝作業操作人員應遵循的規矩
6.1按指揮人員所宣告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急迫泊車信號,不論由何人宣告,均應當即實行。
6.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陳說險情。
6.3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麵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4阻止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6.5在製動器、安全設備失靈、吊鉤防鬆設備損壞、鋼絲繩損傷抵達作廢規範等情況下阻止起吊操作。
6.6應按規矩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核算選擇運用,阻止超負荷工作。所吊重物挨近或抵達額定起重吊裝才華時,應檢查製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6.7重物綁縛、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或許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8禁絕用吊鉤直接環繞重物,不得將不同品種或不同規範的索具混在一起運用。
6.9吊物綁縛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筆直線上。
6.10無法看清場所、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6.11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lan)風(feng)繩(sheng)和(he)吊(diao)物(wu)不(bu)得(de)挨(ai)近(jin)高(gao)低(di)壓(ya)輸(shu)電(dian)線(xian)路(lu)。在(zai)輸(shu)電(dian)線(xian)路(lu)近(jin)旁(pang)作(zuo)業(ye)時(shi),應(ying)按(an)規(gui)矩(ju)堅(jian)持(chi)滿(man)意(yi)的(de)安(an)全(quan)間(jian)隔(ge),不(bu)能(neng)滿(man)意(yi)時(shi),應(ying)停(ting)電(dian)後(hou)再(zai)進(jin)行(xing)起(qi)重(zhong)作(zuo)業(ye)。
6.12罷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13在起重機械作業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修補;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製動器。
6.14下方吊物時,阻止自在下落(溜);不得運用極限方位限製器泊車。
6.15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勁風時,應間斷露天作業。
6.16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循本規範外,還應遵循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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