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處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處理,避免起重吊裝事端的產生,保證人員及國家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規、規範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處理規範》(Q/SY1248-2009),結合油田公司實踐,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裝作業處理,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履行。
第三條活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含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含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杆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外起分量不超越1t的起重機。
第二章處理責任
第四條設備處理部門是活動式起重機的處理部門,運用單位擔任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的安全處理作業,並供給訓練、監督和查核。
第五條安全環保處對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處理程序的履行供給谘詢、支撐和審閱。
第六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按要求履行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處理程序,並提出改善建議。
第七條職工承受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處理訓練,履行本程序,並提出改善建議。
第三章安全責任
第八條作業申請人責任:
(一)作業現場擔任人清楚吊裝作業或許存在的危險,提出作業申請;
(二)處理作業答應票;
(三)協調履行作業安全措施;
(四)安排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訓練;
(五)安排施行作業;
(六)對相關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牢靠性擔任。
第九條作業同意人責任:
(一)清楚或許存在的損害;
(二)點評作業過程中或許產生的條件改變;
(三)清楚安全控製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履行狀況;
(五)同意和撤銷作業。
第十條起重指揮人員責任:
(一)承受專業技能訓練及查核,持證上崗;
(二)嚴厲履行吊裝作業計劃,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三)監督吊索或吊具的挑選;
(四)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
(五)及時判斷和處理反常狀況,發現安全措施履行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
第十一條司索人員(起重工)責任:
(一)承受專業技能訓練及查核,持證上崗;
(二)測算貨品質量與起重機額外起吊質量是否相符;依據貨品的質量、體積和形狀等狀況挑選適宜的吊具與吊索;
(三)查看吊具、吊索與貨品的綁縛或吊掛狀況;
(四)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陳述險情;
(五)熟知作業過程中的損害和控製措施。
第十二條起重機司機責任:
(一)承受專業技能訓練及查核,持證上崗;
(二)參加吊裝作業計劃的編製;
(三)嚴厲履行吊裝作業計劃,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任何人宣布的緊迫泊車信號,均應立即履行;
(四)熟知作業過程中的損害和控製措施;
(五)定時對起重機進行查看、保護。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實行作業答應處理,吊裝前需由作業現場擔任人處理吊裝作業答應票。
dishisitiaoyunyongqianqizhongjigexianggongnengjunyingyouqizhongjicaozuorenyuanzhakanhege。diaozhuangzuoyeyingzunxunzhizuochangjiaguidingdezuidafuhecaineng,yijizuidadiaobichangduxianzhiyaoqiu。
第十五條製止起吊超載、質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到達六級時應中止起吊作業,並卸下貨品,回收吊臂。
第十六條任何狀況下,禁止起重機帶載行走;不管何人宣布緊迫泊車信號,都應立即泊車。
第十七條在或許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環境中作業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第十八條起重機吊臂回轉規模內應選用戒備帶或其他方法阻隔,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第十九條有下列狀況之一者,不該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一)超載或被吊物分量不清時不吊;
(二)指揮信號不清晰時不吊;
(三)綁縛、吊掛不牢或不平衡或許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吊;
(五)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作業的缺陷或損傷,如製動器及安全設備失靈、吊鉤螺母防鬆設備損壞、鋼絲繩損傷到達作廢規範時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時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八)作業場所昏暗,無法看清場所、被吊物狀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九)重物棱角處與綁縛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十)吊裝運轉道路上有障礙物且與吊裝高度間距缺乏0.5米或下方有人員不吊。
第二十條可拆開物件吊裝時有必要完全拆開,分體吊裝。禁止單點吊裝(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機查看
第二十一條運用前的外觀查看
(一)設備技能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狀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運用前的外觀查看:新置辦的;大修、改造後;移動到另一個現場;接連運用時刻在1個月以上。
(二)液壓活動式起重機外觀查看表拜見附錄A、機械活動式起重機外觀查看表拜見附錄B、鋼絲繩和吊鉤查看表拜見附錄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設備、更換、拆除等環節,在查看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查看內容: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峻鏽蝕,焊縫有無反常;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鬆懈後的排列狀況;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設備是否正確。
第二十二條經常性查看
起重機司機每天作業前應對控製設備、吊鉤、鋼絲繩(包含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設備進行查看,發現反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若運用中發現安全設備(如上限位設備、過載設備等)損壞或失效,應立即中止運用。每次查看及相應的整改狀況均應填寫查看表並保存。
第二十三條定時性查看
(一)起重機應進行定時查看,查看周期可依據起重機的作業頻率、環境條件確認,但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查看內容由企業依據起重機的品種、運用年限等狀況歸納確認。此項查看應由本單位專業修補人員或企業指定修補組織進行。
(二)起重機還應承受政府部門的定時檢驗。從啟用到作廢,應定時查看並保存查看記載。
第二十四條閑置、備用起重機的查看
(一)對閑置時刻在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起重機,在從頭投入運用前由設備技能人員按經常性查看的要求進行查看。
(二)對閑置時刻超越6個月的起重機,在從頭投入運用前由本單位專業修補人員或企業指定修補組織按定時性查看中的要求進行查看。
(三)對備用起重機由設備技能人員按經常性查看中的要求進行查看,查看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惡劣環境中的起重機應增加查看頻率。
第六章起重機保護和修補
第二十五條運用者或單位不得修改或增加活動式起重機安全設施,其最大起分量不允許超越額外起分量。
第二十六條每一台活動式起重機都應依據運用闡明書的要求,製定詳細的預防性保護計劃並定時施行。保護陳述應存檔。
第二十七條應按照製作廠家的要求運用專用或指定的光滑油,定時地對運動部件、鋼絲繩和鏈條進行光滑。應定時查看強製光滑體係能否進行正確的光滑。
第二十八條應經常對液壓傳輸控製體係進行保護,避免產生操作事端或液壓油走漏事端。若液壓油走漏,應完全清除,避免汙染環境。
第二十九條起重機的修補應由生產廠家或企業指定的專業組織進行。修補時至少應滿意以下要求:
(一)契合原設備製作廠家的技能要求;
(二)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功能和材料相同;
(三)結構件需焊修時,焊接質量應到達規範,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契合原結構件的功能要求。
第三十條起重機處於作業狀況時,不該進行保護、修補及人工光滑。停機保護時應采納下列安全預防措施:
(一)qizhongjiyingzhuanyidaoanquanquyu,jiangdiaobixiajiangzhizhijiashang,zaidiaobiwufaxiajiangdezhuangkuangxia,yingjinhuoxujiangdiaogouhualunzuxiajiangzhidishang,fouzeyingjiangdiaogouhualunzujixieguding;
(二)將一切控製器置於空檔方位並關閉開關,鎖定發動器,取下點火鑰匙;
(三)設備或拆開吊臂時,應將吊臂墊實或固定牢靠,禁止人員在吊臂上下方逗留或經過;
(四)手、腳、衣服應遠離齒輪、繩子、繩鼓和滑輪組;
(五)不該用手穿鋼絲繩,應運用棒槌或鐵棍排繩;
(六)在從頭發動前,應設備好防護設備和麵板,並告訴周圍人員撤離至安全方位;
(七)凡2m以上的高處修補作業,應采納防墜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條在起重機的顯著方位應有金屬銘牌。銘牌的內容包含起重機名稱、類型、額外起重才能、製作廠名、出廠日期及其他內容。起重機產權單位應樹立起重機及專用輔具的設備技能信息檔案,首要包含下列內容:
(一)起重機出廠技能文件,如產品合格證、圖紙、質量證明書、設備和運用闡明書、特種設備檢驗陳述等;
(二)啟用時刻、日常運用、查看、保護、修補、變更和實驗等記載;
(三)設備、人身事端記載;
(四)設備存在的問題和點評。
第三十二條假如製作廠家供給的運用規範和最大吊杆起重才能等數據遺失,應送廠家指定或委托的專業組織進行檢驗、判定,成果應存檔。
第七章吊裝作業要求
第三十三條起重機類型挑選
作業前,吊裝作業單位應依據作業性質挑選起重機的類型,優先順序如下:
(一)液壓操作彈性臂輪胎式起重機;
(二)液壓操作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或履帶式起重機);
(三)衝突牽引或機械操作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
在某些作業場合也可運用衍架吊臂起重機,但在挑選衝突牽引或機械操作的衍架吊臂起重機之前,應進行危險點評。
第三十四條起重機安全基本要求
(一)隨機備有安全警示牌、運用手冊、載荷才能銘牌並依據現場狀況設置;
(二)起重機操作室和駕駛室中應裝備滅火器;一切排氣管道應設置防護設備或隔熱層;駕駛室一切窗戶的玻璃應為安全玻璃;裝備有標尺的油箱應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濺起或溢出;起重機平台和走道應選用防滑外表,人員可觸摸的運動件或旋轉件應設備有保護罩或麵板;
(三)依據起重機類型,收支起重機駕駛室、操作室均應裝備梯子(帶欄杆或扶手)或台階;一切主臂副臂應設置機械式安全中止設備;
(四)假如起重機遭受了反常應力或載荷的衝擊,或吊臂出現反常振動、顫動等,在從頭投入運用前,應由專業組織進行完全的查看和修補;
(五)在加油時起重機應熄火,在行駛中吊鉤應回收並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條吊裝作業安全要求
(一)進入作業區域之前,應對基礎地上及地下土層承載力、作(zuo)業(ye)環(huan)境(jing)等(deng)進(jin)行(xing)點(dian)評(ping)。在(zai)正(zheng)式(shi)開(kai)端(duan)吊(diao)裝(zhuang)作(zuo)業(ye)前(qian),應(ying)確(que)認(ren)人(ren)員(yuan)資(zi)質(zhi)及(ji)各(ge)項(xiang)安(an)全(quan)措(cuo)施(shi)。起(qi)重(zhong)司(si)機(ji)有(you)必(bi)要(yao)巡(xun)視(shi)作(zuo)業(ye)場(chang)所(suo),確(que)認(ren)支(zhi)腿(tui)已(yi)按(an)要(yao)求(qiu)墊(dian)枕(zhen)木(mu),發(fa)現(xian)問(wen)題(ti)應(ying)及(ji)時(shi)整(zheng)改(gai);
(二)關鍵性吊裝作業及較雜亂的吊裝作業應編製吊裝作業計劃或安全作業計劃;吊裝作業人員參加吊裝作業的審閱。吊裝作業計劃拜見附錄D。
(三)需(xu)在(zai)電(dian)力(li)線(xian)路(lu)鄰(lin)近(jin)運(yun)用(yong)起(qi)重(zhong)機(ji)時(shi),起(qi)重(zhong)機(ji)與(yu)電(dian)力(li)線(xian)路(lu)的(de)安(an)全(quan)間(jian)隔(ge)應(ying)契(qi)合(he)相(xiang)關(guan)規(gui)範(fan)。在(zai)沒(mei)有(you)清(qing)晰(xi)告(gao)知(zhi)的(de)狀(zhuang)況(kuang)下(xia),一(yi)切(qie)電(dian)線(xian)電(dian)纜(lan)均(jun)應(ying)視(shi)為(wei)帶(dai)電(dian)電(dian)纜(lan)。必(bi)要(yao)時(shi)應(ying)製(zhi)定(ding)關(guan)鍵(jian)性(xing)吊(diao)裝(zhuang)計(ji)劃(hua)並(bing)嚴(yan)厲(li)施(shi)行(xing);
(四)起重機吊臂回轉規模內應選用戒備帶或其他方法阻隔,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五)起重作業指揮人應佩帶標識,並與起重機司機保持牢靠的溝通,指揮信號應清晰並契合規定,溝通方法的優先順序如下:
1.視覺聯絡;
2.有線對講設備;
3.雙向對講機。
當聯絡中止時,起重機司機應中止一切操作,直到從頭康複聯絡。
(六)操作中起重機應處於水平狀況。在操作過程中可經過引繩來控製貨品的擺動,製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員不得在懸掛的貨品下作業、站立、行走,不得隨同貨品或起重機械升降;
(八)在下列狀況下,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1.貨品處於懸吊狀況;
2.操作手柄未複位;
3.手刹未處於製動狀況;
4.起重機未熄火關閉;
5.門鎖未鎖好。
第三十六條關鍵性吊裝作業。契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關鍵性吊裝作業:
(一)貨品載荷到達額外起重才能的75%;
(二)貨品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機聯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貨品與管線、設備或輸電線路的間隔小於規定的安全間隔;
(四)吊臂越過障礙物起吊,操作員無法目視且僅靠指揮信號操作;
(五)起吊偏離製作廠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組成與闡明書中吊臂的組合不同;運用的吊臂長度超越闡明書中的規定等;
(六)單件起重機量100噸以上、新工藝或多台起重機吊一件物品、吊裝物直線長度大於70米以上、結構特別或薄壁柔性結構的大型吊裝作業;
(七)注汽鍋爐吊裝、儲罐設備修補。
第八章起重機司機要求
第三十七條起重機的操作,隻能由下列人員進行:
(一)有資質的起重機司機;
(二)司機直接監督下的學習滿半年以上的實習起重機司機;
(三)專業保護和測驗人員(當起重機有必要經過發動來保護和測驗時);
(四)有資質的起重機查看人員。
在起重機司機或其他指定人員知曉的狀況下,除上述人員外,加油工、作業監督(或其他有必要進入駕駛室才能履行責任的人員)也可進入駕駛室從事責任規模內的作業。
第三十八條司機的身體和心理應契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視力(包含矯正視力)在0.7以上,無色盲、花眼等症狀。深度感知才能、視界和反應時刻正常;
(三)聽力、力氣、耐力、敏捷性和協調性以及反應速度應滿意要求;
(四)手的靈巧性、協調性正常;
(五)違禁藥物測驗成果應為陰性;
(六)經體檢醫師認可無身體缺陷或心情不穩定的痕跡;
(七)無癲癇病史;
(八)其他。
起重機司機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體檢應在企業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九條司機應熟悉或把握以下常識:
(一)起重機各部件的結構和技能功能;
(二)起重機操作規程及有關法規要求;
(三)安全運轉要求;
(四)安全防護設備的功能;
(五)發動機和電氣方麵的基本常識;
(六)指揮信號;
(七)基本保護常識;
(八)其他。
第九章作業答應票
第四十條答應票申請。
任何非固定場所的暫時吊裝作業都應處理吊裝作業答應票。吊裝作業答應票拜見附錄E。答應票的申請應由吊裝作業擔任人處理,申請前應準備好以下相關材料:
(一)危險點評成果(作業前安全剖析);
(二)吊裝作業計劃或吊裝安全作業計劃;
(三)起重機外觀查看成果、鋼絲繩和吊鉤查看成果;
(四)相關安全訓練記載。
第四十一條答應票的批閱。
關鍵性吊裝作業由二級單位事務主管部門批閱,其它吊裝作業答應票由科級單位批閱。
第四十二條答應票的延期。
吊(diao)裝(zhuang)作(zuo)業(ye)答(da)應(ying)票(piao)的(de)有(you)效(xiao)期(qi)限(xian)一(yi)般(ban)不(bu)超(chao)越(yue)一(yi)個(ge)班(ban)次(ci)。假(jia)如(ru)在(zai)書(shu)麵(mian)審(shen)查(zha)和(he)現(xian)場(chang)核(he)查(zha)過(guo)程(cheng)中(zhong),經(jing)確(que)認(ren)需(xu)要(yao)更(geng)多(duo)的(de)時(shi)刻(ke)進(jin)行(xing)作(zuo)業(ye),應(ying)依(yi)據(ju)作(zuo)業(ye)性(xing)質(zhi)、作業危險、作業時刻,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認作業答應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數(最多不超越7個作業日),超越延期次數,應從頭處理作業答應票。固定設備設備設備修補吊裝作業答應期限視工期而定,最多不超越30個作業日,若場所條件、吊車、吊裝作業人員、計劃改變應從頭處理作業答應票。
第四十三條吊裝作業答應票的分發、關閉詳細處理履行《遼河油田公司作業答應處理暫行規定》。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處擔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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