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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號:GB15052-94
替代情況:替代被GB15052-2010替代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起草單位:遼寧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
發布日期:1994-05-03
施行日期:1995-03-01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27日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規範規則了起重機械的風險部位與標誌方法。
2 引用規範
GB6527.1 安全色卡
GB6527.2 安全色運用導則
GB8417 燈火信號色彩
3 標誌
3.1 標誌類別
起重機械風險部位標誌類別規則如下:
a.黃色和黑色相間隔的條紋標誌(以下簡稱“黃黑相間標誌”);
b.赤色和白色相間隔的條紋標標誌(以下簡稱“紅白相間標誌”);
c.赤色標誌;
d.赤色燈火標誌;
e.文字標誌。
3.2 標誌要求
3.2.1 標誌應明晰、醒目、耐久、完好、正確。
3.2.2 標誌色彩應契合GB6527.1中規則的相應色樣。
3.2.3 黃黑相間標誌和紅白相間標誌的條紋寬度份額為1:1。條紋寬度為50~100mm,每種色彩應不小於二道,斜度宜與水平成45°角,歪斜方向宜以設備部位中心線為軸呈對稱形。
在運用黃黑相間標誌時,如果標誌布景使標誌的效果減弱,答應運用紅白相間標誌。
3.2.4 燈火標誌色彩應契合GB8417中規則的赤色色品範圍。
3.2.5 文字標誌的字體應運用黑體,字體色彩應運用黑色,布景色彩應運用黃色。
3.2.6 對有特殊要求的起重機械由供需雙方確認標誌要求。
3.2.7 在公路、鐵路或水上運用的起重機械,除應契合本規範規則外,還契合國家有關辦理規則的標誌要求。
4 風險部位與標誌方法
4.1 下列部位應在恰當方位運用黃黑相間的標誌。
4.1.1 吊鉤滑輪組側板。
4.1.2 取物設備和起重橫梁。
4.1.3 臂架型起重機反轉尾部和平衡重。
4.1.4 動臂式臂架型起重機的臂架頭部。
4.1.5 起重機外伸支腿和排障器。
4.1.6 除流動式起重機和鐵路起重機外,與地上間隔小於2m的司機室和檢修吊籠的底邊。標誌寬度不小於120mm。
4.1.7 與地上間隔小於2m的台車均衡梁和下橫梁兩邊。
4.1.8 橋式起重機的端梁外側(有人行通道時)和兩頭麵;移動式司機室的走台與梯子接口處的防護欄杆。
4.2 表1所列安全設備應予以標誌。
表 1
|
安全裝置 |
標誌類別 |
標誌部位 |
|
夾軌器 |
黃黑相間標誌 |
在適當位置 |
|
大車滑線防護板 |
底邊寬度不小於100mm |
|
|
緩衝器(橡膠緩衝器除外) |
紅色標誌 |
端部 |
|
掃軌板 |
整體 |
|
|
軌道端部止擋 |
止檔整體 |
|
|
緊急開關 |
按鈕、把柄 |
|
|
過卷揚限製器 |
重錘 |
4.3 表2所列電氣設備應予以標誌。
表 2
|
電氣設備 |
標誌類別 |
標誌部位 |
|
大小車滑線 |
紅色燈光標誌 |
滑線兩端、通道上方 |
|
大車裸滑線 |
紅色標誌 |
非 導 電 麵 |
|
電纜卷筒 |
電纜卷筒的護圈 |
反轉尾部兩邊應在恰當方位運用“作業半徑內注意安全”的文字標誌。
4.5 高於30m室外作業起重機械頂端應裝設赤色障礙燈、燈火色彩應契合3.2.4規則。
5 安全辦理
5.1 起重機械製造單位應按本規範規則對其出廠產品進行標誌。
5.2 起重機械運用單位應按本規範規則采納切實辦法,對其運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標誌。
5.3 起重機械風險部位的標誌應經常檢查保護,如有退色和損壞,應及時修整或替換,以確保標誌的清潔、完好、正確、醒目。
5.4起重機械安全檢驗項目應包含本規範內容。
附加說明:
本規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規範由遼寧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擔任起草並歸口。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隋旭、史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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