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超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二)
發文號:能源基(1992)1204號
發布單位:能源部
發布日期:1992-12-18
實施日期:1992-12-18
第十一條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GB6061-85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1.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後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2.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於一次。
3.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麵的檢查。
檢查內容:(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3)傳動機構、製動係統、液壓係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複,並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機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報告。
4.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麵試驗。此項工作由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後,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二條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應具有網、省局,電建局,總公司頒發的技術證件,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誌並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五條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製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六條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1.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製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公司總工批準,由安全、機械、施工部門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2.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麵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3.超負荷作業後,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麵檢查,並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公司總工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新購、daxiuhouhuoyizhuangdeqizhongji,zaianzhuangqianyouanzhuangjishufuzerenzuzhiyouguanrenyuanduiqizhongjijinxingjishujianzha,duiyouyuyunshubudanghuobaoguanbushansuochanshengdebianxing,kaihandengquexian,yaorenzhenjinxingjianxiu、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後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並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製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並經機械、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總工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後,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fu荷he試shi驗yan記ji錄lu等deng交jiao機ji械xie管guan理li部bu門men歸gui檔dang保bao存cun。驗yan收shou工gong作zuo由you安an裝zhuang單dan位wei組zu織zhi,機ji械xie管guan理li部bu門men和he使shi用yong單dan位wei參can加jia,驗yan收shou合he格ge後hou安an裝zhuang單dan位wei可ke向xiang使shi用yong單dan位wei辦ban理li交jiao接jie手shou續xu。
第二十二條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製係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shi)工(gong)圖(tu)紙(zhi)和(he)改(gai)裝(zhuang)方(fang)案(an),在(zai)不(bu)改(gai)變(bian)原(yuan)機(ji)構(gou)性(xing)能(neng)時(shi),由(you)機(ji)械(xie)管(guan)理(li)部(bu)門(men)同(tong)意(yi),公(gong)司(si)總(zong)工(gong)批(pi)準(zhun)。改(gai)變(bian)性(xing)能(neng)時(shi)應(ying)經(jing)公(gong)司(si)總(zong)工(gong)審(shen)核(he)報(bao)主(zhu)管(guan)局(ju)批(pi)準(zhun)後(hou)執(zhi)行(xing),改(gai)裝(zhuang)後(hou)的(de)係(xi)統(tong)必(bi)須(xu)經(jing)過(guo)試(shi)驗(yan)由(you)機(ji)械(xie)管(guan)理(li)部(bu)門(men)按(an)規(gui)定(ding)經(jing)過(guo)六(liu)個(ge)月(yue)試(shi)運(yun)後(hou)辦(ban)理(li)驗(yan)收(shou),改(gai)裝(zhuang)的(de)資(zi)料(liao)歸(gui)檔(dang)保(bao)管(guan)。
第二十三條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並將保養執行情況報機械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製。
第(di)二(er)十(shi)五(wu)條(tiao)對(dui)違(wei)反(fan)本(ben)規(gui)定(ding)造(zao)成(cheng)不(bu)良(liang)後(hou)果(guo),出(chu)現(xian)重(zhong)大(da)機(ji)械(xie)事(shi)故(gu)的(de)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要(yao)根(gen)據(ju)情(qing)節(jie)輕(qing)重(zhong)按(an)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分(fen)別(bie)給(gei)予(yu)行(xing)政(zheng)處(chu)分(fen)和(he)經(jing)濟(ji)處(chu)分(fen),直(zhi)至(zhi)追(zhui)究(jiu)刑(xing)事(shi)責(ze)任(ren)。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情況製定實施細則及獎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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