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業、起重吊裝作業應急辦法(二)
20、大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詳細勘測現場,按照工程特色及作業環境編製專項計劃,並經企業技能負責人審批,其內容包含:現場環境及辦法、工程概略及施工工藝、起重機械的選型依據、起重扒杆的設計計算、地錨設計、鋼絲繩信索具的設計選用、地耐力及路途的要求、構件堆放就位圖以及吊裝過程中的各種防護辦法等。
21、起重機械進入現場後經檢查查驗,從頭組裝的起重機械應按規定進行試工作,包含靜載、動載實驗,並對各種安全裝置進行靈敏可靠度的測驗。扒杆按計劃組裝後應經試吊查驗,確認符合要求方可運用。
22、汽車式起重機除按規定進行守時的維修保養外,還應每年守時進行工作實驗,包含額外荷載、超載實驗,查驗其機械性能、結構變形及負荷才能,達不到規守時,應減載運用。
23、起重吊裝索具吊具運用前施工計劃設計要求進行逐件檢查查驗。
24、起重機運行路途進行檢查,達不到地耐力要求時應選用路基箱等襯托辦法。
25、起重吊裝各種防護辦法用料、腳手架的搭設以及風險作業區的圍圈等準備工作符合計劃要求。
26、起重吊裝作業前進行安全技能交底,內容包含吊裝工藝、構件分量及注意事項。
27、超載或物體分量不清時不應操作;超載或物體分量不清不應操作,如吊拔起分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製止起吊時歪拉斜拽;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製止操作;吊重物應綁紮平衡、結實,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應加襯墊;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經過,吊臂下不得有人;吊裝氣瓶等必須用專門吊籃。
28、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製動;左右加轉應平衡,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起吊在滿負荷或挨近滿負荷時,禁止降落臂杆或一起進行兩個動作。
29、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製止突然製動和改換方向;操作控製器時,不得直接改換工作方向。
30、當(履帶)起重機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越答應起分量的70%,行走路途應堅實平整,重物應在起重機正前方向,重物離地上不得大於500mm,並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進;禁止長距離帶載行進。起重機的地上鬆軟不平常,起吊製止一起進行兩個動作。
31、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堅持筆直;各台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堅持同步;各台機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越各處的額外起重才能。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下降額外起重才能至80%;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下降額外起重才能運用。吊用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
32、起重機在安全保護裝置發生毛病、失效或不精確時禁止帶病作業;在作業中,禁止對傳動部分、運動部分及運動件所及區域做維修、保養、調整等工作;傳動部分應光滑良好。
33、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勁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中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後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製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34、當(dang)進(jin)行(xing)高(gao)處(chu)吊(diao)裝(zhuang)作(zuo)業(ye)或(huo)司(si)機(ji)不(bu)能(neng)清(qing)楚(chu)地(di)看(kan)到(dao)作(zuo)業(ye)地(di)址(zhi)或(huo)信(xin)號(hao)時(shi),設(she)置(zhi)信(xin)號(hao)傳(chuan)遞(di)人(ren)員(yuan)。在(zai)開(kai)然(ran)光(guang)線(xian)缺(que)乏(fa)的(de)工(gong)作(zuo)地(di)址(zhi)或(huo)者(zhe)在(zai)夜(ye)間(jian)進(jin)行(xing)工(gong)作(zuo),都(dou)應(ying)該(gai)設(she)置(zhi)滿(man)足(zu)的(de)照(zhao)明(ming)設(she)備(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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