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三級安全教育
1、每個人都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項目部的各種規章製度。
具體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要求
2、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有必要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履行規則的指揮信
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履行。
3、起重機作業前,應查看軌跡基礎平直無沉陷,魚尾板接連螺栓及道釘無鬆動,並應鏟除軌跡上的障礙物,鬆開夾軌器並向上固定好。
4、起動前重點查看項目應契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作業組織的外觀狀況正常;
2)各安全設備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契合規則;
4)首要部位銜接螺栓無鬆動;
5)鋼絲繩磨損狀況及各滑輪穿繞契合規則;
6)供電電纜無破損。
5、送電前,各控製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選用試電筆查看金屬結構部分,確
認無漏電後,方可上機。
6、作業前,應進行空載工作,實驗各作業組織是否工作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組織的
製動及安全防護設備是否有用,確認正常後方可作業。
7、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越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則的起重量。
8、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狀況,
挑選適當的作業速度,操作各控製器時應從中止點(零點)
開始,順次逐級增加速度,禁止越檔操作。在變換工作方向時,應將控製器手柄扳到零位,
待電動機停轉後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工作方向、忽然變速或製動。
9、在吊鉤提高、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轉到限位設備前,均應減速緩行到中止方位,並應
與限位設備保護必定距離(吊鉤不得小於1m,行瞳輪不得小於2m)。禁止選用限位設備作
為中止運轉的控製開關。
10、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反轉、行走可一起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後應對變幅
部位進行查看。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
及以上時,禁止變幅。
11、提高重物,禁止自在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選用慢就位組織或利用製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2、提高重物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3、對於無中心集電環及起重升組織不安裝在反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
向接連反轉。
14、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製器扳到零位,並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
重物,應稍鬆緊重複使用製動器,使重物緩慢地降到安全地帶。
15、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中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反轉組織的製動
器完全鬆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並與塔身結構鎖
緊在一起。
16、作業中,操作人員暫時脫離操作室時,有必要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17、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製器、起重量限製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設備,應完好齊全、活絡牢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禁止利用限製器和限位設備代替操作組織。
18、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禁止有人逗留、作業或經過。重物吊運時,禁止從人
上方經過。禁止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9、禁止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上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
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有必要悉數鬆動後方可起吊。
20、禁止起吊重物長時間懸停在空中,作業中遇突出毛病,應采納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
全地方,並封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後進行檢修。在忽然停電時,應立即把一切控製器撥到零
位,斷開電源總開關,並采納措施使重物降到地上。
21、操作室遠離地上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上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
人員均應選用對講機等有用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22、作業結束後,起重機應停放在軌跡中間方位,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
並鬆開反轉製動器,小車及平衡應重置於非作業狀態,吊鉤直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23、停機時,應將每個控製器撥回零位,順次斷開各開關,封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後,
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與軌跡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窗指示燈。
24、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查看或修理時,有必要係好安全帶。
27.在寒冷時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櫃、變阻器箱、製動器等,應緊密遮蓋。
28.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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