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辦理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修建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辦理,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修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出產法》,國務院《修建工程安全出產辦理法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令》以及《修建起重機械安全監督辦理規則》和公司辦理需要,擬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司所屬項目部修建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置辦、租借、裝置、拆開、運用、修理、查驗檢測活動及施行監督辦理,應當恪守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修建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是指在房子修建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運用各類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吊籃、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附(fu)著(zhe)式(shi)升(sheng)降(jiang)腳(jiao)手(shou)架(jia)等(deng)起(qi)重(zhong)機(ji)械(xie)設(she)備(bei)。公(gong)司(si)經(jing)理(li)部(bu)和(he)公(gong)司(si)技(ji)能(neng)擔(dan)任(ren)人(ren)擔(dan)任(ren)全(quan)公(gong)司(si)所(suo)屬(shu)項(xiang)目(mu)部(bu)修(xiu)建(jian)施(shi)工(gong)起(qi)重(zhong)機(ji)械(xie)設(she)備(bei)的(de)安(an)全(quan)監(jian)督(du)辦(ban)理(li),具(ju)體(ti)作(zuo)業(ye)有(you)公(gong)司(si)質(zhi)安(an)科(ke)擔(dan)任(ren)。
第三條公司所屬項目經理(項目擔任人)具體擔任本項目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辦理,並擔任擬定相關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辦理規則。
第四條公司所屬項目部修建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采購、租借、運用、裝置和我查驗檢測除承受公司辦理部門安全監督辦理外,還應承受上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安全監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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