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66 號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於2008年1月8號經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第五條 出(chu)租(zu)單(dan)位(wei)在(zai)建(jian)築(zhu)起(qi)重(zhong)機(ji)械(xie)首(shou)次(ci)出(chu)租(zu)前(qian),自(zi)購(gou)建(jian)築(zhu)起(qi)重(zhong)機(ji)械(xie)的(de)使(shi)用(yong)單(dan)位(wei)在(zai)建(jian)築(zhu)起(qi)重(zhong)機(ji)械(xie)首(shou)次(ci)安(an)裝(zhuang)前(qian),應(ying)當(dang)持(chi)建(jian)築(zhu)起(qi)重(zhong)機(ji)械(xie)特(te)種(zhong)設(she)備(bei)製(zhi)造(zao)許(xu)可(ke)證(zheng)、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曆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其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製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製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jianlidengyouguandanweijinxingyanshou,huozheweituojuyouxiangyingzizhidejianyanjiancejigoujinxingyanshou。jianzhuqizhongjixiejingyanshouhegehoufangketourushiyong,weijingyanshouhuozheyanshoubuhegedebudeshiyong。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製度、tezhongzuoyerenyuanmingdandeng,xianggongchengsuozaidixianjiyishangdifangrenminzhengfujianshezhuguanbumenbanlijianzhuqizhongjixieshiyongdengji。dengjibiaozhizhiyuhuozhefuzheyugaishebeidexianzhuweizhi。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築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製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築起重機械活動範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並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後,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建jian築zhu起qi重zhong機ji械xie在zai使shi用yong過guo程cheng中zhong需xu要yao附fu著zhe的de,使shi用yo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委wei托tuo原yuan安an裝zhuang單dan位wei或huo者zhe具ju有you相xiang應ying資zi質zhi的de安an裝zhuang單dan位wei按an照zhao專zhuan項xiang施shi工gong方fang案an實shi施shi,並bing按an照zhao本ben規gui定ding第di十shi六liu條tiao規gui定ding組zu織zhi驗yan收shou。驗yan收shou合he格ge後hou方fang可ke投tou入ru使shi用yong。
建(jian)築(zhu)起(qi)重(zhong)機(ji)械(xie)在(zai)使(shi)用(yong)過(guo)程(cheng)中(zhong)需(xu)要(yao)頂(ding)升(sheng)的(de),使(shi)用(yong)單(dan)位(wei)委(wei)托(tuo)原(yuan)安(an)裝(zhuang)單(dan)位(wei)或(huo)者(zhe)具(ju)有(you)相(xiang)應(ying)資(zi)質(zhi)的(de)安(an)裝(zhuang)單(dan)位(wei)按(an)照(zhao)專(zhuan)項(xiang)施(shi)工(gong)方(fang)案(an)實(shi)施(shi)後(hou),即(ji)可(ke)投(tou)入(ru)使(shi)用(yong)。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製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製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製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三條 依(yi)法(fa)發(fa)包(bao)給(gei)兩(liang)個(ge)及(ji)兩(liang)個(ge)以(yi)上(shang)施(shi)工(gong)單(dan)位(wei)的(de)工(gong)程(cheng),不(bu)同(tong)施(shi)工(gong)單(dan)位(wei)在(zai)同(tong)一(yi)施(shi)工(gong)現(xian)場(chang)使(shi)用(yong)多(duo)台(tai)塔(ta)式(shi)起(qi)重(zhong)機(ji)作(zuo)業(ye)時(shi),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協(xie)調(tiao)組(zu)織(zhi)製(zhi)定(ding)防(fang)止(zhi)塔(ta)式(shi)起(qi)重(zhong)機(ji)相(xiang)互(hu)碰(peng)撞(zhuang)的(de)安(an)全(quan)措(cuo)施(shi)。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條 建(jian)築(zhu)起(qi)重(zhong)機(ji)械(xie)特(te)種(zhong)作(zuo)業(ye)人(ren)員(yuan)應(ying)當(dang)遵(zun)守(shou)建(jian)築(zhu)起(qi)重(zhong)機(ji)械(xie)安(an)全(quan)操(cao)作(zuo)規(gui)程(cheng)和(he)安(an)全(quan)管(guan)理(li)製(zhi)度(du),在(zai)作(zuo)業(ye)中(zhong)有(you)權(quan)拒(ju)絕(jue)違(wei)章(zhang)指(zhi)揮(hui)和(he)強(qiang)令(ling)冒(mao)險(xian)作(zuo)業(ye),有(you)權(quan)在(zai)發(fa)生(sheng)危(wei)及(ji)人(ren)身(shen)安(an)全(quan)的(de)緊(jin)急(ji)情(qing)況(kuang)時(shi)立(li)即(ji)停(ting)止(zhi)作(zuo)業(ye)或(huo)者(zhe)采(cai)取(qu)必(bi)要(yao)的(de)應(ying)急(ji)措(cuo)施(shi)後(hou)撤(che)離(li)危(wei)險(xian)區(qu)域(yu)。
第二十五條 建築起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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