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程(試行)
(國質檢鍋[2003]305號)
第一條 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規範起重機械型式試驗,提高試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調整範圍內的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具體見《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目錄》(附件1)。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工作;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四條 起重機械產品和安全保護裝置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試驗:
(一)首台投入生產的;
(二)產品停產1年後重新投產或轉廠生產的;
(三)主要結構、材料、關鍵工藝、重要機構、安全保護裝置有較大改變,影響產品安全性能的;
(四)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提出型式試驗要求的。
第五條 型式試驗以產品型號規格為基本單位進行,型式試驗試驗原則如下:
(一)不同型號的係列產品分別進行型式試驗;
(二)同一型號的係列產品按照規格(主要參數係列值)從高向低覆蓋;
(三)超大型起重機械(即額定起重量大於320噸),逐台進行型式試驗。
第六條 型式試驗程序如下:
(一)額定起重量小於320噸(含320噸)的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審定特種設備製造許可明細表;
(二)額定起重量大於320噸的起重機械和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備案、公告。
第七條 製造起重機械和安全保護裝置的單位,應向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型式試驗申請。申請時按如下2種情況進行:
(一)額定起重量小於320噸(含320噸)的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同製造許可一並申請,隨同製造許可申請報相應許可受理機構。
(二)額定起重量大於320噸的起重機械和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應單獨提出申請,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申請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2.《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申請書》;
3.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三)企業集團所屬製造單位應按照下列要求申請型式試驗:
1.對於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或生產廠,應分別單獨申請型式試驗;
2.對於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產廠,應該由集團公司申請型式試驗。
第八條 受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並書麵通知申請單位:
1.申請材料不全的;
2.申請材料不實的;
3.申請單位與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鑒定評審工作機構有關的。
(二)凡不屬於上述情況的,應及時作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申請的意見,並通知申請單位。
第九條 zhizaodanweitichudexingshishiyanshoulihou,jikeyueqingguojiazhijianzongjuhezhundexingshishiyanjigoujinxingxingshishiyan,bingyuxingshishiyanjigouyuedingshiyanshijiandengshixiang,xingshishiyanjigouyinganqiwanchengshiyangongzuo。
第十條 承擔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稱型式試驗機構)應符合《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定》的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向社會公布後,方可從事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工作。具體條件和要求按照《特種設備型式試驗機構核準規則》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型式試驗機構應在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專業等方麵對試驗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簽發報告人員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進行培訓考核,取得檢驗師以上資格。試驗時,至少有1名具有檢驗師資格的試驗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 型式試驗機構必須按照本規程規定和各類型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細則規定的檢驗項目、內容、要求與方法進行試驗。
各類型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細則由核準的型式試驗機構組織起草,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後實施。
第十三條 製zhi造zao單dan位wei提ti供gong的de型xing式shi試shi驗yan樣yang機ji,其qi主zhu要yao受shou力li結jie構gou件jian必bi須xu在zai本ben單dan位wei製zhi造zao。製zhi造zao單dan位wei必bi須xu聲sheng明ming擬ni製zhi造zao的de產chan品pin與yu型xing式shi試shi驗yan樣yang機ji一yi致zhi。一yi旦dan發fa現xian不bu符fu合he上shang述shu規gui定ding的de,型xing式shi試shi驗yan結jie果guo將jiang作zuo無wu效xiao處chu理li。
第十四條 duiyuzaishiyanshineiwufajinxingshiyandedaxingqizhongjixiedezhengjixingshishiyan,shenqingdanweiyingdangtichushumianshenqing,jingxingshishiyanjigouqueren,shebeianzhuangdideshengjutezhongshebeianquanjianchajigoutongyihou,keyizaishiyongdanweixianchangjinxingshiyan,zaishiyongdanweixianchangjinxingxingshishiyanshi,shiyanxianchangyingfuhexialietiaojian:
(一)試驗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應符合相關標準及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二)試驗現場應具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不應有影響起重機試驗的物品、設施;
(三)試驗現場應設置進行試驗的警示牌,禁止與試驗無關的人員進入;
(四)試驗人員和配合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試驗作業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並遵守安全作業規程。
第十五條 zaishiyongdanweixianchangjinxingxingshishiyandeyangji,shiyanhouyingjishigenghuanyisunjian,jingxingshishiyanjigouduixiangguanxiangqueren,binglvxingyouguanguidingchengxuhoufangketourushiyong。
第十六條 批量生產的設備和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批量生產的輕小型起重設備的型式試驗應在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型式試驗機構的實驗室內進行;
(二)安(an)全(quan)保(bao)護(hu)裝(zhuang)置(zhi)的(de)型(xing)式(shi)試(shi)驗(yan)應(ying)在(zai)型(xing)式(shi)試(shi)驗(yan)樣(yang)機(ji)組(zu)裝(zhuang)前(qian),由(you)國(guo)家(jia)質(zhi)檢(jian)總(zong)局(ju)核(he)準(zhun)的(de)型(xing)式(shi)試(shi)驗(yan)機(ji)構(gou)的(de)實(shi)驗(yan)室(shi)內(nei)進(jin)行(xing)。整(zheng)機(ji)型(xing)式(shi)試(shi)驗(yan)時(shi)不(bu)再(zai)單(dan)獨(du)進(jin)行(xing)安(an)全(quan)保(bao)護(hu)裝(zhuang)置(zhi)型(xing)式(shi)試(shi)驗(yan),安(an)全(quan)保(bao)護(hu)裝(zhuang)置(zhi)的(de)型(xing)式(shi)試(shi)驗(yan)2年進行1次。
第十七條 型(xing)式(shi)試(shi)驗(yan)的(de)原(yuan)始(shi)記(ji)錄(lu)表(biao)格(ge)由(you)檢(jian)驗(yan)檢(jian)測(ce)機(ji)構(gou)根(gen)據(ju)試(shi)驗(yan)細(xi)則(ze)的(de)要(yao)求(qiu)統(tong)一(yi)製(zhi)定(ding),在(zai)本(ben)單(dan)位(wei)正(zheng)式(shi)發(fa)布(bu)使(shi)用(yong)。原(yuan)始(shi)記(ji)錄(lu)表(biao)中(zhong)試(shi)驗(yan)項(xiang)目(mu)不(bu)得(de)少(shao)於(yu)規(gui)定(ding)的(de)試(shi)驗(yan)內(nei)容(rong),且(qie)應(ying)方(fang)便(bian)現(xian)場(chang)操(cao)作(zuo)和(he)記(ji)錄(lu)填(tian)寫(xie)。
第十八條 試驗過程中,試驗人員應當詳細記錄各個項目的檢測情況及試驗結果。原始記錄填寫時,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填寫實測數據;無量值要求的定性項目應用文字表述試驗狀況和結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圖的,應附上表格或附圖,保證原始記錄的可追溯性。
原始記錄必須由具有檢驗師資格的試驗人員和審核人員審核簽字,並注明日期。
第十九條 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的判定規則為:shiyanxizeguidingdesuoyoujianyanheshiyanxiangmudanxiangquanbuhege,zezonghepandingweihege。shiyanxizeguidingdesuoyoujianyanheshiyanxiangmudanxiangchuxianbuhege,zezonghepandingweibuhege。duizonghepandingweibuhegedezhizaodanwei,shoujiandanweizhenggaihou,rengkeyishenqingjinxingfujian。
第二十條 完成試驗工作後,型式試驗機構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根據原始記錄中的數據和結果,向受檢單位出具《型式試驗報告》(格式見附件2)和《型式試驗合格證》(見附件3)。
型式試驗報告的結論頁必須由檢驗、審核、批準人員簽字,並加蓋型式試驗機構的檢驗專用章或公章。
《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合格證》一式2份,檢驗檢測機構和申請單位各1份。
型式試驗機構同時應將型式試驗結果在每月的最後一周按《型式試驗單位和產品情況彙總表》(見附件4)要求填好後,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其中對於額定起重量大於320噸的起重機械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國家質檢總局審核確認後備案,並定期公布通過型式試驗的單位和產品名單。
第二十一條 對於額定起重量小於320噸(含320噸)的de起qi重zhong機ji械xie,製zhi造zao單dan位wei收shou到dao型xing式shi試shi驗yan報bao告gao後hou,應ying及ji時shi上shang報bao受shou理li製zhi造zao許xu可ke申shen請qing的de特te種zhong設she備bei安an全quan監jian察cha機ji構gou,在zai特te種zhong設she備bei製zhi造zao許xu可ke明ming細xi表biao中zhong予yu以yi明ming示shi。
第二十二條 對於已經取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製造單位增加設備類型和型式,並在額定起重量小於320噸(含320噸)的(de)起(qi)重(zhong)機(ji)械(xie)範(fan)圍(wei)內(nei),其(qi)型(xing)式(shi)試(shi)驗(yan)可(ke)直(zhi)接(jie)約(yue)請(qing)型(xing)式(shi)試(shi)驗(yan)機(ji)構(gou)進(jin)行(xing)型(xing)式(shi)試(shi)驗(yan),型(xing)式(shi)試(shi)驗(yan)完(wan)成(cheng)後(hou),製(zhi)造(zao)單(dan)位(wei)應(ying)及(ji)時(shi)上(shang)報(bao)相(xiang)應(ying)受(shou)理(li)機(ji)構(gou)更(geng)換(huan)特(te)種(zhong)設(she)備(bei)製(zhi)造(zao)許(xu)可(ke)明(ming)細(xi)表(biao)。
第二十三條 獲得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合格證》的製造單位,必須在該產品銘牌、包裝和合格證及說明書上標明《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編號或相應設備型式試驗的備案號。
第二十四條 製造單位更改名稱時,應在更名後30天內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新的營業執照和舊的營業執照以及原《型式試驗合格證》,報型式試驗機構更換證書。同時按規定到相應受理機構更換《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和製造許可明細表或更換型式試驗備案表。
&n
手機版|
關注公眾號|

下載手機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