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鍋爐、壓力容器(含封頭)、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單位,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監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鍋爐、壓力容器(含封頭)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許可的具體實施方法,主要執行《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序》等部門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的具體實施方法,主要執行TS-GD2001-2006《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安全閥製造許可的具體實施方法,主要執行TSGZF001-2006《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許可的具體實施方法,主要執行《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試行)》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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