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包頭市城市軌道交通
第一期建設規劃(2016-2022年)的通知
發改基礎[2016]1914號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包頭市城市軌道交通第一期建設規劃(2016~2022年)》(以下簡稱《規劃》)業經國務院批準,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an照zhao國guo務wu院yuan批pi複fu要yao求qiu,為wei支zhi持chi包bao頭tou市shi城cheng市shi總zong體ti規gui劃hua目mu標biao,完wan善shan城cheng市shi綜zong合he交jiao通tong體ti係xi,同tong意yi包bao頭tou市shi建jian設she城cheng市shi軌gui道dao交jiao通tong。內nei蒙meng古gu自zi治zhi區qu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要yao指zhi導dao包bao頭tou市shi統tong籌chou城cheng市shi開kai發fa、項目建設以及財力、技術保障等,穩步推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並落實好設備國產化相關要求。
二、在《規劃》實施過程中,要堅持經濟、適用、安全的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施工和運營管理水平;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措施,確保工程建設和運營安全;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加強設施、人員配備。
三、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劃審批(核準)項目,項目基本建設方案不得隨意變更。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規範招標投標行為。項目審批(核準)權限不得進一步下放、轉移,審批(核準)前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評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開製度。
四、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與區域內的鐵路客運站、公路客運站、公交樞紐等的規劃銜接,深化研究與包頭站、包(bao)頭(tou)東(dong)站(zhan)的(de)換(huan)乘(cheng)方(fang)案(an)。換(huan)乘(cheng)設(she)施(shi)工(gong)程(cheng)應(ying)一(yi)次(ci)建(jian)成(cheng),可(ke)分(fen)期(qi)投(tou)入(ru)使(shi)用(yong)。重(zhong)要(yao)換(huan)乘(cheng)樞(shu)紐(niu)應(ying)盡(jin)可(ke)能(neng)實(shi)現(xian)不(bu)同(tong)線(xian)路(lu)間(jian)同(tong)台(tai)換(huan)乘(cheng),不(bu)能(neng)同(tong)台(tai)換(huan)乘(cheng)的(de),通(tong)過(guo)建(jian)設(she)配(pei)套(tao)換(huan)乘(cheng)設(she)施(shi),盡(jin)量(liang)實(shi)現(xian)同(tong)站(zhan)或(huo)立(li)體(ti)換(huan)乘(cheng)。
五、請你們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況及時處置。按照規定做好項目後評價和竣工驗收等有關工作。
六、項目批複文件抄送我委,每半年向我委報送規劃實施和項目建設進展情況。我委將適時開展規劃中期評估和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附件:包頭市城市軌道交通第一期建設規劃(2016~2022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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