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功能園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市安質總站(建管處),市級財產保險機構,各相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29號)、《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17]35號)、《關於寧波建設國家保險創新綜合試驗區的實施意見》(甬黨辦〔2016〕89號)dengwenjianyaoqiu,jinyibuwanshanwoshijianzhugongchengqizhongjixieanquanbaozhangjizhi,jinyibuluoshigongchenggefanganquanshengchanzhutizeren,tigaoqianquanshengchanfengxianfangfanhehuajienengli,zhubujianlijianzhugongchengqizhongjixiebaoxianzhidu,tishengjianzhugongchengzongtianquanshengchanshuiping,cujinanquanshengchanzhengtixingshichixuwendinghaozhuan。jingyanjiu,juedingzaiquanshikaizhanjianzhugongchengqizhongjixiebaoxiangongzuo。xianjiangyouguanshixiangtongzhiruxia:
一、工作內容
(一)保險標的和投保方式。保險標的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用於建築施工的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和物料提升機。保險采取施工總承包單位為投保人,按施工項目(標段)投保,對涉及的每台起重機械單獨出具保單的保險模式。
(二)保障內容和保險期限。
1、起重機械責任保險。在保險期間內,起重設備因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作業人員及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由保險機構負責賠償。
2、起重機械財產保險。在保險期間內,因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物損失,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3、保險期限。起重機械自進入施工現場起至離開施工現場為止為參保期,按年度投保。在保險期限內,因起重機械拆除、運離施工現場等原因,實際承保期不足一年的,保險公司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後,按保險合同約定退還相應保費。
(三)保險費率。保險產品費率須經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後,依法合規使用。
(四)保險服務。保險機構應對投保設備提供檢測和安全風險檢查等服務,並製定規範、統一的服務流程與標準。
保險機構提供檢測服務內容的,應當委托起重機械專業檢測機構,按相關標準和規定對投保設備開展檢測工作。
保險機構提供安全風險檢查服務內容的,應當委托起重機械專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標準、規範,對投保設備在安裝、頂升、拆除、使用和維保等過程中開展定期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保險機構應設立建築工程起重機械保險專門的理賠服務團隊和24小時保險服務專線電話,製定出險查勘和理賠流程,提供專業、高效的理賠服務。
保險機構應建立對委托機構的評估、考核與淘汰機製,定期對所委托檢測機構和風險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評估與考核,加強誠信管理,並將評估、考核結果反饋至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爭議處理。投保項目各參建單位對風險管理機構在現場檢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見、建議存有異議,可委托市級及以上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的專家對整改意見、建議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技術論證。
(六)風險管理。保險機構應委托第三方獨立機構,建立工程起重機械保險信息管理平台,實現承保信息、風險評估信息、理賠信息和參建主體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等實時采集發布、定期統計分析,充分發揮保險費率杠杆的激勵約束作用,以市場手段優化社會資源配置。
二、開展範圍和參與主體
(一)開展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取得建築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築工程項目的起重機械,2019年1月1日起新安裝的應投保;2018年12月31日前已經安裝,在2019年3月31日前無法拆除的,應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投保。
(二)參與主體。
1、承包主體應為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健全、承保理賠服務質量優良、且具有建設工程相關保險承保經驗的保險機構,且采取一家保險機構主承保其他保險機構共同承保的共保模式。
2、檢測機構應為具有相應資質,並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獨立主體,且應配備足夠的起重機械專業檢測人員。
3、風(feng)險(xian)管(guan)理(li)機(ji)構(gou)應(ying)為(wei)獨(du)立(li)對(dui)外(wai)承(cheng)擔(dan)民(min)事(shi)賠(pei)償(chang)責(ze)任(ren)的(de)主(zhu)體(ti),且(qie)應(ying)具(ju)有(you)大(da)型(xing)建(jian)築(zhu)工(gong)程(cheng)及(ji)起(qi)重(zhong)機(ji)械(xie)設(she)備(bei)管(guan)理(li)經(jing)驗(yan),並(bing)配(pei)備(bei)足(zu)夠(gou)的(de)起(qi)重(zhong)機(ji)械(xie)專(zhuan)業(ye)技(ji)術(shu)人(ren)員(yuan)。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高度重視。
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中引入保險機製,是對“企業自控、社會監督、政府監管”degongchenganquanshengchanchangxiaoguanlizhidudechuangxinhewanshan,youzhuyufahuibaoxiandeshehuiguanlihefengxianfangkonggongneng,cujinjianshegefangzhutianquanshengchanzerenluoshi,youxiaojiangdianquanshengchanshigufashenglv。youliyuwanshanshigufashenghoudejingjibaozhangjizhi,weihushangwangrenyuanhefaquanyi,youxiaojianqingzhengfu、企業負擔,是全麵深化安全生產管理體製改革的必然選擇。各地金融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實行建築工程起重機械保險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統籌推進。
(二)注重實效,穩妥推進。
保險機構、總包單位等各參保單位要結合項目特點,堅持統籌謀劃、精心組織,紮實開展各項工作,確保實效,各項工作要穩妥推進,對開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彙總、上報,協商解決,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及其他建設工程合同中明確保險機構及其委托的風險管理機構、檢測機構進入施工現場開展或參與起重機械安全生產檢查、檢測等工作的權利。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有效督促起重機械租賃、維保、安裝單位對風險管理機構發現的實體缺陷落實整改,積極響應風險管理機構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各參保單位應在相關協議中明確接受市級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的專家對相關責任糾紛和技術爭議的仲裁意見。
保險機構應將保險合同範本、保險費率和起重機械風險管理服務方案報保險監管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實施。
(三)規範運作,強化考評。
保險機構、施工總承包單位等各單位要各司其責、通力合作,定期統計分析起重機械風險管理、出險理賠情況,及時將保險工作開展情況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各ge地di住zhu房fang城cheng鄉xiang建jian設she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要yao加jia強qiang對dui投tou保bao項xiang目mu的de過guo程cheng管guan控kong和he起qi重zhong機ji械xi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風feng險xian管guan理li的de指zhi導dao力li度du。各ge地di區qu起qi重zhong機ji械xie保bao險xian開kai展zhan工gong作zuo情qing況kuang將jiang納na入ru各ge地di住zhu房fang城cheng鄉xiang建jian設she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的de年nian度du考kao核he。
保險監管部門要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保險的規範運行做好指導,對參與保險機構履行監管職責。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寧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寧波銀保監局籌備組(寧波保監局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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