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供水價格可參照城鎮供水價格製定,對農民生活用水價格原則上實行成本水價(不計利潤)。”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貴州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試行)》明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供水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供水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監測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根據《辦法(試行)》農村供水工程屬於公益性基礎設施,應建立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城鄉統籌的建設機製,推進農村供水規模化、標準化、專業化、企業化管理,逐步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
《辦法(試行)》明(ming)確(que),農(nong)村(cun)集(ji)中(zhong)供(gong)水(shui)基(ji)礎(chu)設(she)施(shi)具(ju)備(bei)完(wan)整(zheng)的(de)製(zhi)水(shui)設(she)備(bei)和(he)輸(shu)配(pei)管(guan)網(wang)並(bing)由(you)供(gong)水(shui)企(qi)業(ye)等(deng)主(zhu)體(ti)統(tong)一(yi)運(yun)行(xing)維(wei)護(hu)的(de),供(gong)水(shui)價(jia)格(ge)可(ke)參(can)照(zhao)城(cheng)鎮(zhen)供(gong)水(shui)價(jia)格(ge)製(zhi)定(ding),對(dui)農(nong)民(min)生(sheng)活(huo)用(yong)水(shui)價(jia)格(ge)原(yuan)則(ze)上(shang)實(shi)行(xing)成(cheng)本(ben)水(shui)價(jia)(不計利潤),承受能力較差的地方可實行運行維護水價(隻補償製水和輸配成本,不計期間費用和利潤)。
同時,明確建立提升農村供水服務質量激勵機製,將農村地區自來水普及率、供水保證率、水質達標率等指標與供水企業收益率相掛鉤。
根據《辦法(試行)》,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運營管理單位進行合理補貼,對水源條件差、工程建設難度大、成本高、人口居住偏遠分散的地區,補貼力度應進一步加大。城鎮供水管網設施向農村延伸、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的,實行縣域內供水同網同價、供水服務均等化。
《辦法(試行)》規(gui)定(ding),任(ren)何(he)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不(bu)得(de)破(po)壞(huai)農(nong)村(cun)供(gong)水(shui)工(gong)程(cheng),對(dui)破(po)壞(huai)農(nong)村(cun)供(gong)水(shui)工(gong)程(cheng)的(de)行(xing)為(wei)應(ying)依(yi)法(fa)追(zhui)究(jiu)責(ze)任(ren)。同(tong)時(shi),對(dui)農(nong)村(cun)供(gong)水(shui)工(gong)作(zuo)中(zhong)有(you)突(tu)出(chu)貢(gong)獻(xian)的(de)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及(ji)其(qi)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根(gen)據(ju)當(dang)地(di)實(shi)際(ji)給(gei)予(yu)獎(jiang)勵(li)。(記者肖達鈺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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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供水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製
“辦法”規定,農村供水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製。
全麵落實農村供水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門的行業監管責任、供水單位的運行管理責任。完善縣級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機構、運行管理辦法和運行管理經費,確保農村供水工程有機構和人員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經費保障。同時,建立“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製,將農村供水工作納入市(州)和縣域經濟發展綜合測評體係。
鄉級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內供水工程運行管護工作,指導村(居、社區)建立完善相關管理製度和村規民約。
千人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劃定保護區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對1000人以上的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要依法劃定保護區,按照規範和標誌技術要求,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碑、界樁、警示牌、圍網等環境保護設施,明確地域界限並予以公告。
對1000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要通過設立警示牌、製定鄉規民約等方式加強保護。
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查處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行為,確保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質安全。
來源:貴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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