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裝“十不吊”規定: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麵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
2. 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3. 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件必須捆紮牢靠,多點起吊。單頭“千斤”或捆紮不牢靠不準吊。
4. 多孔板、積灰鬥、手推翻鬥車不用四點吊或大磨板外掛板不用卸甲不準吊。預製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拚吊。
5. 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須使用磚籠,並堆放整齊。木磚、預製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妥,疊放不齊不準吊。
6. 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7. 埋入地麵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件不準吊。
8. 多機作業,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於3米,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無安全措施不準吊。
9. **以上強風區不準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載荷不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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