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第166號令《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於2008年1月28日正式發布,並於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規定》對於進一步明確建設主管部門行使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管職責,遏製國內建築工程工地起重機械事故頻發的勢頭有著重要作用。
建築起重機械是工程施工最重要的機械設備,也是專業技術、安全可靠要求高的機械設備。建築起重機械是施工的常規武器,同時它又是事故的高發區。2007年發生的幾起惡性建築起重機械事故引起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也迅速催生了建設部第166號文件《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從2000年——2008年4月,媒體曝光的120起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責任事故的統計來看:建築起重機械事故呈群死群傷特征。120起事故死亡總人數232人,平均每起約2人;租賃使用單位74起占59%,安裝單位42起占35%,製造廠家4起占3.5%;現場作業人員違章操作事故96起占80%。主要問題集中在:無證上崗;超負荷使用;違規安裝拆卸;基礎不符合要求;附著不規範;自行加工起重機結構;安全技術方案錯誤;載貨升降機違規載人等。起重設備原因造成事故18起占15%,問題集中在主要結構嚴重鏽蝕、主要結構裂紋;連接螺栓鬆動;銷軸脫落;鋼絲繩斷裂;安全裝置損壞等。顯而易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發布和實施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可以相信,《規定》對遏製國內建築工程工地起重機械事故頻發的勢頭有著重要意義。因為《規定》明確了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是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租賃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監(jian)理(li)單(dan)位(wei)以(yi)及(ji)建(jian)設(she)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並(bing)且(qie)明(ming)確(que)具(ju)體(ti)地(di)規(gui)定(ding)了(le)各(ge)責(ze)任(ren)主(zhu)體(ti)的(de)安(an)全(quan)職(zhi)責(ze)。這(zhe)樣(yang)一(yi)來(lai),各(ge)責(ze)任(ren)主(zhu)體(ti)的(de)安(an)全(quan)職(zhi)責(ze)自(zi)然(ran)會(hui)定(ding)位(wei)到(dao)其(qi)內(nei)部(bu)各(ge)安(an)全(quan)責(ze)任(ren)人(ren),形(xing)成(cheng)各(ge)負(fu)其(qi)責(ze)、風險共擔的局麵。另外,《規定》通過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備案、使用登記三項製度把設備產權、設備安拆和設備使用納入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體係之內,如果實施動態監管,非法產品、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產品、超過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產品很難流進建築施工現場,無資質的安裝隊伍、掛靠的安裝隊伍、無證的上崗人員也很難流進建築施工現場,這對於排查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有重要意義。
《規定》第二條對建築起重機械的範疇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公布,在“建築起重機械”界定範圍內的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流動式起重機、桅杆起重機、纜索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橋式起重機、電動葫蘆、高處作業吊籃。其主要特點表現在,建築施工環境和條件複雜多變、龐大金屬結構和起重物的高勢能大空間運動、起重機械特殊的結構形式和多機構組合運動、多工種多環節協同作業,使起重作業的安全問題尤其突出,特別是在城市中施工的大型起重機,事故極易破壞公共安全。
建築起重機械近年事故頻發,其事故和事故隱患主要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產權單位內)、安裝拆除過程中、使用過程中。按《規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最重要的責任主體是租賃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是這些掌握產權、專業技術、專業人員並提供服務的專業公司。專業公司服務質量對於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是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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