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
(1)每台起重設備,有必要經有關部門承認的持有司機操作證的專責司機操作。
(2)起重機的側麵或其它明顯的部位,有必要掛有從地上看得清楚的起分量標牌。
(3)起重機製止超負荷運用。
(4)有必要處在垂直方位時起升重物,製止斜拉斜吊。
(5)兩台起重機吊運同一件重物時,重物不應超過兩台起重機起
分量總和85%,並應確保每台起重機均不超載。
(6)製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它物上的重物。製止用吊具(吊鉤、抓鬥等)拖拉車輛。
(7)製止吊具(抓鬥、起重電磁鐵)與人力同在一個車箱內裝卸物料。
(8)起重機作業時,製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機上,小車上和起重機軌跡上。
(9)吊運的重物應在安全通道上作業。在沒有障礙的線路上作業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麵有必要起升到離開作業麵兩米發上。
(10)在作業線路上需求越達障礙物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麵,應起升到比障礙物高半米以上。
(11)製止吊運重物從人頭上越過,製止任何人到重物下邊作業。
(12)製止運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
(13)製止在起重機上寄存易燃(如火油、汽油等)易爆等到物品。
(14)吊具處在下極限方位起升重物時,卷筒上除固定用的鋼絲繩外,還應有兩圈以上的安全圈。
(15)起升液態金屬、有害液體或重要物品時,不管分量多少,均有必要先起升200-300毫米,驗證製動器作業可靠後再正式起升。
(16)起重機上的製動器假如失靈或沒有調好,則製止作業。
(17)製止開車磕碰或推進不明狀況的鄰車。
(18)在正常狀況下,不應依靠各限位開關作為泊車之用。
(19)製止從起重機上往地上扔任何物品。
(20)東西及備品等有必要寄存在專用箱內,製止散放在大車或小車上。拆換的舊零件在及時送到地上。
(21)露天作業的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橋架高在二十米以下時,其作業風力應不大於六級。
(22)露天作業的起重機,不作業時有必要有用夾軌器或其它固定辦法將起重機可靠的固定住,以防風災。
(23)到起重機上進行查看或檢修時,起重機有必要斷電,並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絕送電”的牌子。多機共用同一電源時,應掛在該起重機的保護配電箱的電源開關上,並應在被修補的起重機兩頭設上阻撓器、標示牌和信號燈,必要時設專人守衛和指揮,以防鄰車磕碰。
(24)有必要帶電修補時,應戴上橡膠手套和穿上橡皮鞋,並須運用絕緣手柄的東西。
(25)修補用的照明燈電壓應在36伏以下。
(26)有或許產生導電的電氣設備的金融外殼有必要接地。
(27)起重機的操作室中和走台上應備有滅火器。應設有安全繩,以備特殊狀況時上、下車。
(28)每年至少一次對起重機進行全麵的安全技術查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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