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出台了《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查詢服務。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辦(ban)法(fa)明(ming)確(que),建(jian)築(zhu)起(qi)重(zhong)機(ji)械(xie)出(chu)租(zu)單(dan)位(wei)或(huo)者(zhe)自(zi)購(gou)建(jian)築(zhu)起(qi)重(zhong)機(ji)械(xie)使(shi)用(yong)單(dan)位(wei)在(zai)建(jian)築(zhu)起(qi)重(zhong)機(ji)械(xie)首(shou)次(ci)出(chu)租(zu)或(huo)安(an)裝(zhuang)前(qian),應(ying)當(dang)向(xiang)本(ben)單(dan)位(wei)工(gong)商(shang)注(zhu)冊(ce)所(suo)在(zai)地(di)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建(jian)設(she)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辦(ban)理(li)備(bei)案(a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備案機關不予備案:(一)屬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過製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辦法規定,建築起重機械實行年度統計上報製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底將本地區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情況彙總後上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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