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東莞市住建局發出《關於加強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要立即對本單位的建築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徹底檢查,屬國家命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或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的,必須予以報廢。此外,《通知》還明確出現八種情形時,必須重新進行檢驗檢測。
這八種情形包括:現場安裝使用達到最大獨立高度時;距上一次檢驗檢測期限滿一年時;停工閑置時間滿90天,重新恢複使用時;經過改造或大修後;遭受自然災害或發生安全事故,可能使安全防護裝置遭受損害的等等。
此外,東莞市住建局還要求各鎮街(園區)規劃建設辦(局)、安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築起重機械存在不得出租、使用的情況或應當予以報廢、並(bing)向(xiang)原(yuan)備(bei)案(an)機(ji)關(guan)辦(ban)理(li)注(zhu)銷(xiao)手(shou)續(xu)情(qing)況(kuang)的(de),應(ying)立(li)即(ji)責(ze)令(ling)相(xiang)關(guan)單(dan)位(wei)停(ting)止(zhi)違(wei)法(fa)行(xing)為(wei),嚴(yan)格(ge)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實(shi)施(shi)不(bu)良(liang)行(xing)為(wei)扣(kou)分(fen),並(bing)依(yi)法(fa)提(ti)請(qing)市(shi)建(jian)設(she)局(ju)進(jin)行(xing)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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