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所稱的首要汙染物,是指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國家施行排放總量操控的首要汙染物以及二氧化硫、顆粒物等山西省施行排放總量操控的首要汙染物。
《方法》要求,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山西省有關要求執行建設項目首要汙染物排放總量目標來曆,總量目標無法滿足建設項目總量需求的,可通過排汙權交易方式取得。
廢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量分別不大於3噸/年,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不大於0.3噸/年;廢水化學需氧量排放量不大於1噸/年和氨氮排放量不大於0.5噸/年的建設項目,首要汙染物排放總量目標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進行首要汙染物總量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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