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1998年1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維護公平競爭,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設工程承包、成套設備或者其他商品的購買、企業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土地使用權出讓、經營場出租等領域進行招標投標中的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benguidingsuochengzhaobiao,shizhizhaobiaozheweigoumaishangpinhuozherangtarenwanchengyidingdegongzuo,tongguofabuzhaobiaotongzhihuozhetoubiaoyaoqingshudengxingshi,gongbutedingdebiaozhunhetiaojian,gongkaihuozheshumianyaoqingtoubiaozhetoubiao,congzhongxuanzezhongbiaozhedexingwei。shishizhaobiaoxingweiderenweizhaobiaozhe,baokuoxiangmuzhubanrenhedailizhaobiaohuodongdezhongjiejigou。
本規定所稱投標,是指投標者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報價及相應條件的行為。實施投標行為的人為投標者。
本規定所稱投標,是指投標者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報價及相應條件的行為。實施投標行為的人為投標者。
benguidingsuochengchuantongzhaobiaotoubiao,shizhizhaobiaozheyutoubiaozhezhijianhuozhetoubiaozheyutoubiaozhezhijiancaiyongbuzhengdangshouduan,duizhaobiaotoubiaoshixiangjinxingchuantong,yipaijijingzhengduishouhuozhesunhaizhaobiaozheliyidexingwei。
第三條 投標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下列串通投標行為:
(一)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者得低價位中標;
(三)投標者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四條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相互勾結,實施下列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行為:
(一)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改報價;
(二)招標者向投標者泄露標底;
(三)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
(四)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啥;
(五)招標者和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第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進行串通招標投標的,其中標無效。工商行玫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串(chuan)通(tong)招(zhao)標(biao)投(tou)標(biao)行(xing)為(wei)是(shi)共(gong)同(tong)違(wei)法(fa)行(xing)為(wei),對(dui)參(can)與(yu)串(chuan)通(tong)招(zhao)標(biao)投(tou)標(biao)的(de)各(ge)個(ge)違(wei)法(fa)行(xing)為(wei)人(ren),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情(qing)節(jie),分(fen)別(bie)按(an)照(zhao)本(ben)規(gui)定(ding)第(di)五(wu)條(tiao)規(gui)定(ding)的(de)幅(fu)度(du)予(yu)以(yi)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
第七條 投標者或者招標者在串通招標投標時,同時有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的,對串通招標投標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應當一並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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