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製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公民、法fa人ren或huo者zhe其qi他ta組zu織zhi對dui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決jue定ding不bu服fu的de,可ke以yi依yi照zhao行xing政zheng訴su訟song法fa的de規gui定ding向xiang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提ti起qi行xing政zheng訴su訟song,但dan是shi法fa律lv規gui定d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決jue定ding為wei最zui終zhong裁cai決jue的de除chu外wai。
第二章 行政複議範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製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製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fa)人(ren)或(huo)者(zhe)其(qi)他(ta)組(zu)織(zhi)認(ren)為(wei)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的(de)具(ju)體(ti)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所(suo)依(yi)據(ju)的(de)下(xia)列(lie)規(gui)定(ding)不(bu)合(he)法(fa),在(zai)對(dui)具(ju)體(ti)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時(shi),可(ke)以(yi)一(yi)並(bing)向(xia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機(ji)關(guan)提(ti)出(chu)對(dui)該(gai)規(gui)定(ding)的(de)審(shen)查(zha)申(shen)請(qing):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行政複議申請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fa人ren或huo者zhe其qi他ta組zu織zhi是shi申shen請qing人ren。有you權quan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的de公gong民min死si亡wang的de,其qi近jin親qin屬shu可ke以yi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有you權quan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的de公gong民min為wei無wu民min事shi行xing為wei能neng力li人ren或huo者zhe限xian製zhi民min事shi行xing為wei能neng力li人ren的de,其qi法fa定ding代dai理li人ren可ke以yi代dai為wei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有you權quan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的de法fa人ren或huo者zhe其qi他ta組zu織zhi終zhong止zhi的de,承cheng受shou其qi權quan利li的de法fa人ren或huo者zhe其qi他ta組zu織zhi可ke以yi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同tong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的de具ju體ti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有you利li害hai關guan係xi的de其qi他ta公gong民min、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麵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 對dui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各ge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工gong作zuo部bu門men的de具ju體ti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不bu服fu的de,由you申shen請qing人ren選xuan擇ze,可ke以yi向xiang該gai部bu門men的de本be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也ye可ke以yi向xiang上shang一yi級ji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對dui海hai關guan、金融、國稅、外彙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有(you)前(qian)款(kuan)所(suo)列(lie)情(qing)形(xing)之(zhi)一(yi)的(de),申(shen)請(qing)人(ren)也(ye)可(ke)以(yi)向(xiang)具(ju)體(ti)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發(fa)生(sheng)地(di)的(de)縣(xian)級(ji)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提(ti)出(chu)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申(shen)請(qing),由(you)接(jie)受(shou)申(shen)請(qing)的(de)縣(xian)級(ji)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依(yi)照(zhao)本(ben)法(fa)第(di)十(shi)八(ba)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辦(ban)理(li)。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第四章 行政複議受理
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麵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製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依(yi)照(zhao)本(ben)法(fa)第(di)十(shi)五(wu)條(tiao)第(di)二(er)款(kuan)的(de)規(gui)定(ding)接(jie)受(shou)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申(shen)請(qing)的(de)縣(xian)級(ji)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對(dui)依(yi)照(zhao)本(ben)法(fa)第(di)十(shi)五(wu)條(tiao)第(di)一(yi)款(kuan)的(de)規(gui)定(ding)屬(shu)於(yu)其(qi)他(ta)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機(ji)關(guan)受(shou)理(li)的(de)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申(shen)請(qing),應(ying)當(dang)自(zi)接(jie)到(dao)該(gai)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申(shen)請(qing)之(zhi)日(ri)起(qi)七(qi)日(ri)內(nei),轉(zhuan)送(song)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機(ji)關(guan),
並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章 行政複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原yuan則ze上shang采cai取qu書shu麵mian審shen查zha的de辦ban法fa,但dan是shi申shen請qing人ren提ti出chu要yao求qiu或huo者zhe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機ji關guan負fu責ze法fa製zhi工gong作zuo的de機ji構gou認ren為wei有you必bi要yao時shi,可ke以yi向xiang有you關guan組zu織zhi和he人ren員yuan調tiao查zha情qing況kuang,聽ting取qu申shen請qing人ren、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機(ji)關(guan)負(fu)責(ze)法(fa)製(zhi)工(gong)作(zuo)的(de)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自(zi)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申(shen)請(qing)受(shou)理(li)之(zhi)日(ri)起(qi)七(qi)日(ri)內(nei),將(jia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申(shen)請(qing)書(shu)副(fu)本(ben)或(huo)者(zhe)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申(shen)請(qing)筆(bi)錄(lu)複(fu)印(yin)件(jian)發(fa)送(song)被(bei)申(shen)請(qing)人(ren)。被(bei)申(shen)請(qing)人(ren)應(ying)當(dang)自(zi)收(shou)到(dao)申(shen)請(qing)書(shu)副(fu)本(ben)或(huo)者(zhe)申(shen)請(qing)筆(bi)錄(lu)複(fu)印(yin)件(jian)之(zhi)日(ri)起(qi)十(shi)日(ri)內(nei),提(ti)出(chu)
書麵答複,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麵答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 申(shen)請(qing)人(ren)在(zai)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時(shi),一(yi)並(bing)提(ti)出(chu)對(dui)本(ben)法(fa)第(di)七(qi)條(tiao)所(suo)列(lie)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的(de)審(shen)查(zha)申(shen)請(qing)的(de),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機(ji)關(guan)對(dui)該(gai)規(gui)定(ding)有(you)權(quan)處(chu)理(li)的(de),應(ying)當(dang)在(zai)三(san)十(shi)日(ri)內(nei)依(yi)法(fa)處(chu)理(li);無wu權quan處chu理li的de,應ying當dang在zai七qi日ri內nei按an照zhao法fa定ding程cheng序xu轉zhuan送song有you權quan處chu理li的d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依yi法fa處chu理li,有you權quan處chu理li的d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在zai六liu十shi日ri內nei依yi法fa處chu理li。處chu理li期qi間jian,中zhong止zhi對dui具ju體ti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的de審shen查zha。
第二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 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機ji關guan負fu責ze法fa製zhi工gong作zuo的de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對dui被bei申shen請qing人ren作zuo出chu的de具ju體ti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進jin行xing審shen查zha,提ti出chu意yi見jian,經j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機ji關guan的de負fu責ze人ren同tong意yi或huo者zhe集ji體ti討tao論lun通tong過guo後hou,按an照zhao下xia列lie規gui定ding作zuo出chu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決jue定ding: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麵答複、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yi據ju,決jue定ding撤che銷xiao該gai具ju體ti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機ji關guan責ze令ling被bei申shen請qing人ren重zhong新xin作zuo出chu具ju體ti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的de,被bei申shen請qing人ren不bu得de以yi同tong一yi的de事shi實shi和he理li由you作zuo出chu與yu原yuan具ju體ti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相xiang同tong或huo者zhe基ji本ben相xiang同tong的de具ju體ti行xing政zheng行xing為wei。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biangengjutixingzhengxingweihuozhequerenjutixingzhengxingweiweifashi,yingdangtongshijuedingbeishenqingrenyifageiyupeichang。shenqingrenzaishenqingxingzhengfuyishimeiyoutichuxingzhengpeichangqingqiude,xingzhengfuyijiguanzaiyifajuedingchexiaohuozhebiangengfakuan,chexiaoweifajizi、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dan是shi法fa律lv規gui定ding的de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期qi限xian少shao於yu六liu十shi日ri的de除chu外wai。情qing況kuang複fu雜za,不bu能neng在zai規gui定ding期qi限xian內nei作zuo出chu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決jue定ding的de,經j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機ji關guan的de負fu責ze人ren批pi準zhun,可ke以yi適shi當dang延yan長chang,並bing告gao知zhi申shen請qing人ren和he被bei申shen請qing人ren;danshiyanchangqixianzuiduobuchaoguosanshiri。xingzhengfuyijiguanzuochuxingzhengfuyijueding,yingdangzhizuoxingzhengfuyijuedingshu,bingjiagaiyinzhang。xingzhengfuyijuedingshuyijingsongda,jifashengfalvxiaoli。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機ji關guan違wei反fan本ben法fa規gui定ding,無wu正zheng當dang理li由you不bu予yu受shou理li依yi法fa提ti出chu的de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申shen請qing或huo者zhe不bu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轉zhuan送so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申shen請qing的de,或huo者zhe在zai法fa定ding期qi限xian內nei不bu作zuo出chu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決jue定ding的de,對du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依yi法fa給gei予yu警jing告gao、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複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麵答複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複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製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徇私舞弊、對申請人打擊報複或者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複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 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複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複議,適用本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布、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行政複議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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