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三條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四條 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條 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 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製度,公民對於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第二章 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
第七條 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各ge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負fu責ze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的de監jian察cha工gong作zuo,對dui本be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和he上shang一yi級ji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負fu責ze並bing報bao告gao工gong作zuo,監jian察cha業ye務wu以yi上shang級ji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領ling導dao為wei主zhu。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
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派出的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九條 監察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
第十條 監察人員必須熟悉監察業務,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正職、副職領導人員的任命或者免職,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紀律實行監督的製度。
第十三條 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複監察人員。
第十四條 監察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監察機關的職責
第十五條 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
(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為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監察機關的權限
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二)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三)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四)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第二十一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汙、賄賂、挪nuo用yong公gong款kuan等deng違wei反fan行xing政zheng紀ji律lv的de行xing為wei時shi,經jing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領ling導dao人ren員yuan批pi準zhun,可ke以yi查zha詢xun案an件jian涉she嫌xian單dan位wei和he涉she嫌xian人ren員yuan在zai銀yin行xing或huo者zhe其qi他ta金jin融rong機ji構gou的de存cun款kuan;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第二十二條 監察機關在辦理行政違紀案件中,可以提請公安、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一)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三)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對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執行。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的領導人員可以列席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會議,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監察部門的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二十九條 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檢查:
(一)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
(二)製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四)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檢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予以立案;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三)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進行審理;
(四)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複雜案件的立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對(dui)於(yu)立(li)案(an)調(tiao)查(zha)的(de)案(an)件(jian),經(jing)調(tiao)查(zha)認(ren)定(ding)不(bu)存(cun)在(zai)違(wei)反(fan)行(xing)政(zheng)紀(ji)律(lv)事(shi)實(shi)的(de),或(huo)者(zhe)不(bu)需(xu)要(yao)追(zhui)究(jiu)行(xing)政(zheng)紀(ji)律(lv)責(ze)任(ren)的(de),應(ying)當(dang)予(yu)以(yi)撤(che)銷(xiao),並(bing)告(gao)知(zhi)被(bei)調(tiao)查(zha)單(dan)位(wei)及(ji)其(qi)上(shang)級(ji)部(bu)門(men)或(huo)者(zhe)被(bei)調(tiao)查(zha)人(ren)員(yuan)及(ji)其(qi)所(suo)在(zai)單(dan)位(wei)。 重要、複雜案件的撤銷,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中應當聽取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四條 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作(zuo)出(chu)的(de)重(zhong)要(yao)監(jian)察(cha)決(jue)定(ding)和(he)提(ti)出(chu)的(de)重(zhong)要(yao)監(jian)察(cha)建(jian)議(yi),應(ying)當(dang)報(bao)經(jing)本(be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和(he)上(shang)一(yi)級(ji)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同(tong)意(yi)。國(guo)務(wu)院(yuan)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作(zuo)出(chu)的(de)重(zhong)要(yao)監(jian)察(cha)決(jue)定(ding)和(he)提(ti)出(chu)的(de)重(zhong)要(yao)監(jian)察(cha)建(jian)議(yi),應(ying)當(dang)報(bao)經(jing)國(guo)務(wu)院(yuan)同(tong)意(yi)。
第三十五條 監察決定、監察建議應當以書麵形式送達有關單位或者有關人員。
第三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自收到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監察決定或者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第三十七條 guojiagongwuyuanheguojiaxingzhengjiguanrenmingdeqitarenyuanduizhuguanxingzhengjiguanzuochudexingzhengchufenjuedingbufude,keyizishoudaoxingzhengchufenjuedingzhiriqisanshirineixiangjianchajiguantichushensu,jianchajiguanyingdangzishoudaoshensuzhiriqisanshirineizuochufuzhajueding;對dui複fu查zha決jue定ding仍reng不bu服fu的de,可ke以yi自zi收shou到dao複fu查zha決jue定ding之zhi日ri起qi三san十shi日ri內nei向xiang上shang一yi級ji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申shen請qing複fu核he,上shang一yi級ji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自zi收shou到dao複fu核he申shen請qing之zhi日ri起qi六liu十shi日ri內nei作zuo出chu複fu核he決jue定ding。 複查、複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八條 監察機關對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機關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經複查認為原決定不適當的,可以建議原決定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監察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申訴,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dui監jian察cha決jue定ding不bu服fu的de,可ke以yi自zi收shou到dao監jian察cha決jue定ding之zhi日ri起qi三san十shi日ri內nei向xiang作zuo出chu決jue定ding的de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申shen請qing複fu審shen,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自zi收shou到dao複fu審shen申shen請qing之zhi日ri起qi三san十shi日ri內nei作zuo出chu複fu審shen決jue定ding;duifushenjuedingrengbufude,keyizishoudaofushenjuedingzhiriqisanshirineixiangshangyijijianchajiguanshenqingfuhe,shangyijijianchajiguanyingdangzishoudaofuheshenqingzhiriqiliushirineizuochufuhejueding。 複審、複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條 上shang一yi級ji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認ren為wei下xia一yi級ji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的de監jian察cha決jue定ding不bu適shi當dang的de,可ke以yi責ze成cheng下xia一yi級ji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予yu以yi變bian更geng或huo者zhe撤che銷xiao,必bi要yao時shi也ye可ke以yi直zhi接jie作zuo出chu變bian更geng或huo者zhe撤che銷xiao的de決jue定ding。
第四十一條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複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四十二條 duijianchajianyiyouyiyide,keyizishoudaojianchajianyizhiriqisanshirineixiangzuochujianchajianyidejianchajiguantichu,jianchajiguanyingdangzishoudaoyiyizhiriqisanshirineihuifu;對回複仍有異議的,由監察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監察機關裁決。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在辦理監察事項中,發現所調查的事項不屬於監察機關職責範圍內的,應當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接受移送的單位或者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監察機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其他必要情況的;
(三)在調查期間變賣、轉移涉嫌財物的;
(四)拒絕就監察機關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
(五)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五條 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複陷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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